东莞桥头商事合同纠纷www.hglss.com告诉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
法律咨询:股权转让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环广律师事务所解答:一、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二、 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三、 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四、 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五、 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六、 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七、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八、 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九、 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十、 违约责任
十一、适用法律争议解决
十二、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十三、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十四、协议的签署、生效
十五、订立时间、地点
广东环广律师事务所www.hglss.com,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核准、国家司法部备案登记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覆盖刑事、民事、商事诉讼领域,及企业法律顾问、见证、代书等非诉讼法律领域。
相关法律知识: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根据《合同法》第79条之规定及其解释,有效债权的存在,是债权让与合同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无效的债权让与给他人,或者以消灭的债权让与给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合同无效,让与人对受让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负赔偿之责。
有效的债权,应该从宽解释,只要是该债权真实存在且并未消灭,都应认定为有效。至于其能否实现,债权人不负有物的瑕疵的担保之责,因为债权人并不享有处分债务人之物的权利,他只负权利瑕疵的担保之责,只要债权是真实的,就应允许其转让。
2、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由于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减少乃至消除财产流转的障碍,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绝大多数合同债权能够被转让。
但问题总是有另外一面的,因为债权毕竟是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信赖色彩,为了尊重这样的社会关系,《合同法》第79条明文规定了三种债权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一般有一定的规律性,本文不在此赘述。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应作符合当事人合意的解释,但是我国合同法对于禁止让与的约定具有何种法效未作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