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大朗企业法律顾问-环广www.hglss.com告诉你同等条件的内涵确定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中争论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对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的理解和判断问题。《公司法》第72条规定,过半 数股东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对拟转让股份股东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对于什么是同等条件,同等条件的内涵是什么?《公司法》未作出规定,理论 和实务界主要以购买价格作为同等条件。仅仅以价格作为同等条件产生了很多问题。股东要求以同等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但迟迟不签合同,或签了合同,迟迟不付 款。因此迫切需要对同等条件的内涵作出立法修改或者司法解释。
律师认为,法律规定同等条件的目的,在于限制公司股东滥用权利,保护拟转让股份股东股权的利益,因此同等条件不能仅指“同一价格”,而指出卖股 份股东与非股份股东拟订立合同的内容,包括价款条件等同、价款的支付方式等同以及其他交易条件等同。同等条件的内涵和解释应本着有利于拟转让股份股东股权 的充分实现为原则,应从以下方面对同等条件作出规定:(1)同等条件首先指股权转让价格,股东购买股权的价格必须与非股东购买价格完全相同,可以是不同种 类钱币,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换算后,价格相等。价格条件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约定股份转让的对价,合同就因无法履行而未 成立;(2)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相同,即应等同于非股东允诺的方式。如非股东允诺一次性付清的,购买股权的股东不得主张分期支付;非股东以现金方式支付 的,购买股权的股东除非经过转让股份股东同意,不得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劳务等作价支付,更不得以债权转让方式履行;(3)付款期限相同,付款 期限影响拟转让股份股东债权实现时间,股东购买股权的付款期限原则上应与非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相同,购买股权股东必须在法定的或出卖股份 股东所确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否则势必造成对所有权人权利的不合理的限制,也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4)合同签约期限不得超过拟转让股份股东发出催告之 日后15日。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应从拟转让股份股东公开表达出售意图时开始。当然,如果拟转让股份股东未尽通知义务,径直出售,则应从公司股东知道或应当 知道其优先购买权被侵犯时起算;(5)股权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由转让股份股东决定。一种观点认为,一项权利能否分解,取决于权利的标的是否可分,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是可分割的,股东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只购买部分股份,其他股份由非股东购买。律师不同意这种观点。购买条件是由拟转让股份股东提出 来的,什么是同等条件,同等条件怎么定,由转让股份股东决定和解释。如转让股份股东同意分割转让,其他股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如转让股份股东不同意分割出 让,要求整体出让,则其他股东不能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因为部分还是全部转让影响到转让股份股东的交易成本、效率、税收、对合同相对人履行债务能力的可信 度,对转让股份股东债权实现构成实质影响,是否整体出让本身就是购买条件。如果公司股东只购买拟转让股份中的部分股份,实际上是对交易条件的实质性变更, 按照《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属于新的要约,不符合《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同等条件”。若出卖股份股东将拟转让股份与其他财产作为一个整体予以出 卖,购买股份股东一般不得主张将该股份与其他财产分离而单独购买,又如,非股东允诺对出卖股份股东负担从给付义务的,除非该从给付可以金钱作价,否则公司 股东不得行使先买权。
当然,“同等条件”并不意味着绝对的等同,如果公司股东提供的条件优于非股东提供的条件,出卖股份的股东自然没有必要拒绝其行使优先购买权。只有当 公司股东提供的条件足以减少出卖股份股东的实质利益时,才可排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因此,法律规定“同等条件”的意义在于:一是表明优先购买权的相对性和 有条件性;二是表明优先购买权并不以损害出卖股份股东的实质利益为代价;三是表明优先购买权的设立并不绝对地剥夺其他人的购买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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