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樟木头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对职工权益问题的规定形式上困惑:
公司法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由该规定可知,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没有保护职工权益的义务,但公司法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百零九条第二款、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百四十三条、百八十七条都或多或少的对职工权益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在公司法的条文中,如此以相当篇幅强调保护职工权益,形式上必然产生困惑。举个例子,如果单纯看公司法第十七条,恐怕很难想象这是公司法的条款,这一条款根本应当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再者,根据普遍接受的法学原理,法律规范的结构应当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
也有学者将制裁称为后果。然而,遍历公司法全文,尤其在第十二章“法律责任”部分,竟然找不到涉及侵害职工权益的制裁或后果的任何规定。法律规范的制裁部分,是法律作为国家强制力的体现,缺乏制裁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是不完整的,在实际操作中必然成为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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