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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型、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是指混淆性近似.即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近似。根据诉争商标涉及的具体情况.认定商标近似除通常需要考虑其构成要素的近似程度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诸如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双方共存和使用的历史与现状、相关市场实际等因素,在此基础上进行公平合理的判断认定诉争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诉争商标仅在构成要素上具有近似性.但综合考量其他相关因素.不能认定其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不应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商标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在京召开-10月10日,中华商标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伯华出席大会并作重要讲话。
论旅游商标保护体系的构建-旅游业已逐渐成为第三大产业的支柱产业之一,而作为旅游业软环境之一的旅游商标,其注册和保护水平却严重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影响和阻碍我国旅游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消极作用。本文在分析了我国旅游商标的保护体系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之后,提出了对旅游商标保护体系的构建思路。
假冒注册商标罪罪状的司法研究-司法解释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罪状内容的规定存在模糊性和不完整性。认定名称不同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应严格把握客观依据。其他认定为相同商标的情形应侧重于把握是否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假冒注册商标的一部分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应对相同商标作扩大解释。未经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应按照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优先于标价的原则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