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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小泉”侵权案看商标法适用的法律解释问题-商标的巨大竞争优势对商标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实际上,法官通过正确的法律解释,将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和法律基本精神融入已有的商标法律,也可以对个案作出准确的裁判。本文以当年非常著名且影响巨大的“张小泉”商标侵权案为例,来阐述商标法适用中的法律解释问题。
严厉打击与长效建设并举-"双打"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们广州市工商部门坚持专项执法与日常巡查相结合,打击与预防并举,狠抓大要案件查处,累计出动执法人员多人次,检查各类商品批发、零售市场1561个(次),检查经营主体多户(次),捣毁售假窝点47个,查处商标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2403件,总案值1.5亿元,罚款4081万元,没收、销毁侵权物品、标识361万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8件。
(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型、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是指混淆性近似.即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近似。根据诉争商标涉及的具体情况.认定商标近似除通常需要考虑其构成要素的近似程度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诸如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双方共存和使用的历史与现状、相关市场实际等因素,在此基础上进行公平合理的判断认定诉争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诉争商标仅在构成要素上具有近似性.但综合考量其他相关因素.不能认定其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不应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域名抢注与商标保护问题探究——以“恶意目的”之认定为视角-互联网在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诸多问题,近年来,域名抢注与商标保护间的冲突尤为明显。本文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以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AnticybersquattingConsumerProtectionAct,简称ACPA)为基础,对比研究我国域名抢注与商标保护的现状。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域名及商标。第二部通过案例介绍ACPA的部分规定。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域名抢注与商标保护的现状,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部分,比较ACPA及《解释》对于"恶意目的"的不同规定并对文章做出简要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