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调度绞车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调度绞车产品
1.4 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及规格型号
依据标准调度绞车分为一个单元,按外层钢丝绳最大静张力划分为两个规格段。见下表:
产 品 单 元
抽样单元
调度绞车
1.外层钢丝绳最大静张力≤10kN
2.外层钢丝绳最大静张力>10kN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跟踪调度绞车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调度绞车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调度绞车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调度绞车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邮政编码:100823
电 话:010-68527524,68594897,68594718、68594988
传 真:010-68527524,68594988
电子信箱:jxcpscb@126.com、cmif-zhl@mei.net.cn
联 系 人:张京京、杨洁华、李燕霞、李建林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矿山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重庆路
邮政编码:471039
电 话: 0379-64087839 64215427
传 真:0379-64279395
联 系 人:弯 勇 赵 坤
检验产品范围:调度绞车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顺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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