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硝催化剂回收处理公司
我公司是国内唯一一家有脱硝催化剂回收处理资质的企业,是环保部和环保厅的唯一一家针对火力发电厂脱硝催化剂处理的企业。我公司年处理量为2万吨。
脱硝催化剂失效后可以采取的处置措施有:填埋、回收再生、用作混凝原料等。在日本,由于催化剂材料包含钢材和一些添加元素(Ti、Mo、V等),失效催化剂由钢铁厂作为废金属原料回收。失效的催化剂作钢材回收,这也属于回收利用的一种。 从国内燃煤火电厂脱硝催化剂布置模式来看,目前大部分燃煤火电厂脱硝催化剂采用"2+1"方式进行布置(即先初装2 层,投运约24000 小时(3年)后,再加装第3 层催化剂),在此基础上,结合脱硝催化剂自身使用寿命等因素考虑,正常情况下初装投运的脱硝催化剂运行6 年左右应对第1 层进行失活再生处理。从理论上讲,自脱硝投运开始,脱硝催化剂再生理论时间结点为"6:8:10:12"。 (见附表一) 作为SCR催化剂的载体和活性元素,必须在一定的温度范围内有良好的热稳定性能,以避免催化剂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出现微晶结构发生变化而造成烧结的现象,从而导致比表面积的丧失,并最终致使脱硝活性下降。在钛基钒类商用催化剂中加入WO。,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催化剂的烧结。中国的脱硝催化剂如果能够再生先再生,不能再生的,可以找有资质的公司对催化剂进行填埋。当然也可以用作钢铁冶炼的材料或者水泥原料,不过现在地方政府对催化剂的处理已经纳入环保监控范围,做无害化处理都要留有书面的东西备查,途径必须要合法才行。泰安脱硝催化剂再生贵州火电厂脱硝催化剂回收处理积炭的同时往往伴随金属硫化物及金属杂质的沉积,单纯金属硫化物或金属杂质在催化剂表面的沉积也与单纯的积炭一样,会因覆盖催化剂表面活性位或限制反应物的扩散而使催化剂失活。故通常将积灰、积硫及金属沉积物引起的失活,都归属于积炭失活18J。
国外对SCR废催化剂均采取回收再利用的方法处理,从蜂窝式SCR废催化剂中回收有价金属V2O5、WO3、TiO2,并将回收来的有价金属加以合理利用,这一对废催化剂的回收举措使得脱硝产业能够得以良性循环。泰安脱硝催化剂再生防城港脱硝催化剂回收处理作用随着我国环保政策的进一步加强,脱硝设备的建设也在加快。目前,优点突出的SCR脱硝技术更是占据了大部分市场。根据催化剂的使用寿命,我国的脱硝催化剂更换市场将在2015~2018年凸显。届时,催化剂的更换、再生、圆收等一系列产业都将迎来产销高峰。从环保和经济的角度出发,再生和回收将是最好的选择,必将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目前国内对SCR废催化剂的回收意识还没有形成,近期公布执行的《火电场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中对蜂窝式废SCR催化剂的处理方式为压碎后填埋,泰安脱硝催化剂再生 除了机组新建脱硝工程的需求,未来已运营脱硝工程催化剂更换需求也不可小觑;但这一市场要在4-5年后开始放量,届时将会连续产生SCR废催化剂等待处置。SCR脱硝催化剂通常采用"2+1"的安装方式,即先安装2层催化剂,大约3年后,再加装第3层;3层一起使用大概4-5年后,开始更换第一层,过2-3年后,更换第二层,再过2-3年后,更换第三层,如此循环。根据这一规律,推算出从2018年开始国内将连续稳定产生3.8万吨/年的SCR废催化剂。 由该项目组自主研发的废弃脱硝催化剂再生技术,填补了国内废弃脱硝催化剂处理技术空白,同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同类技术具有同等发展水平,再生催化剂产品性能通过了国家环保部认证的环保技术检测中心的质量鉴定。这一技术为解决我国即将面临的废弃脱硝催化剂严重污染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新途径,是响应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举措。但SCR废催化剂因含有V2O5、WO3等有毒金属及使用过程中聚集的重金属,属于危险固体废物不得随意填埋处理,必须依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条例进行申报处置,条例中明确提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负担处置费用,这说明电厂(作为脱硝催化剂的使用单位)和脱硝工程公司(作为脱硝工程的实施和运行维护单位)必须承担废SCR催化剂的处置费用,这无疑对电厂和工程公司会产生经济负担。事实上按照填埋处理方式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有关再利用和资源化产业模式的要求,废SCR催化剂本身是具有很高的可再利用价值的资源,应该进行回收再利用。通过分离提纯技术可以实现废SCR催化剂的TiO2、V2O5、WO3的分离和回收,本项目采用成熟的已规模化的分离提纯工艺,可实现上述物质的分离回收。泰安脱硝催化剂再生阜新脱硝催化剂生产线回收处理酸及碱液的处理和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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