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规定:可用于高糖果汁(味)或果汁(味)饮料、碳酸饮料、配制酒、糖果、糕点上彩装、西瓜酱罐头、青梅、虾(味)片、渍制小菜最大使用量0.10g/kg;用于糖果包衣、红绿丝最大使用量0.20g/kg;用于冰淇淋最大使用量为0.02g/kg;植物饮料、乳酸菌饮料最大使用量为0.05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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