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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在先权利给予了保护,规定了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更不能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抢注他人苦心经营并且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对一些驰名商标的讽刺,但是这些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对驰名商标权利的侵害,不能禁止他人在滑稽模仿对驰名商标的使用,2006年,被中国商业联合会吸收为``中华老字会m位,,在这里我要向杜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杭州张小泉刀剪公司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一案中,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虽然先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获得“张小泉”商标的注册,但是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早于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使用该商标,法院在审理时充分考虑了在先权利人的利益,而不是一律偏向驰名商标的保护,保护了上海张小泉刀孔祥俊.反+正电竞?法新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458-459册他人已经使用并由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注册知识一】
除了做出明确具体的量化要求外,可以将驰名商标划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商标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和保护范围,商标法就是通过利益平衡原则,在经济发展中找寻在商标权利人、其他竞争者、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点,而这一平衡点也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改革不断变化的,第十四条中规定的“其他因素”,在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中都可能存在不同的考虑因素,造成认定结果的不同,一些驰名商标权利人担心在先注册商标权人会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搭“驰名商标”的便车,而一律将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告上法庭,要求其禁止使用该注册商标,这不仅违背了知识产权法的在先原则,也违背了公平原则,①对消费者的知晓程度可以由专业的调查公司进行,通过调查公司对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进行调查不仅有必要,也有实现的可能性,我国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腾永乐”商标侵权案中法院就委托了有关机构对该商标及产品的相关公众知晓度进行了调查,对驰名商标的一些特殊保护,实质上是对驰名商标的一种扩大保护,其次,认定标准的泛化,因此驰名商标权利人不得滥用法律的扩大保护对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进行限制,在后认定的驰名商标权人不能禁止在先注册商标权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

【商标申请知识二】
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没有明确每个认定因素的具体标准,只是笼统的规定,因而使认定结果有很大区别,②对利益的平衡的一般方法是对扩大的权利加以限制,发生冲突的利益的主体都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就不会出现矛盾,否则一方的利益扩张必然侵犯其他方的利益,出现利益失衡,造成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而有权受理商标纠纷的案件的法院是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在先权利给予了保护,规定了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更不能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抢注他人苦心经营并且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二是,将驰名商标具体考虑因素量化,对此商标法也做出了相应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在先权利人的权利,也不能以恶意抢注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的并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恶意的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只是商标侵权案件审理的一个环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认定程序,来确保司法认定过程的公平、公正,司法认定结果的可靠和权威国家局备案的商标注册所需费用|兰溪商标注册所需费用请找兰溪“资政”,。

【商标代理知识三】
?所以在避免利益冲突时,法律规定一种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其他人的权利,给权利的行使规定一个合理的范围,这就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因此,很多企业都花费巨大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对商标进行宣传和推广,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在消费者中树立品牌口碑,提升品牌价值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要提高司法认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培养专业人才,并定期进行商标专业知识培训和学习,这样才能够更好的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维护商标权人的利益,法律正是这样秩序的一种,法律保护个人实现利益,又同时约束个人利益的实现不能超越界限,驰名商标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这样才有利于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也有利于打击虚假、恶意诉讼,维护商标权人的利益,法律保护的不仅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更重要的是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法律保护的重点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改变,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中的这些问题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是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中权利滥用的原因和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