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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三个方面论述对驰名商标认定和权利行使的限制,第一部分从驰名商标认定和权利行使限制的合理性出发,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权利行使的现状加以阐述,并分析我国驰名商标在这两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对驰名商标认定和权利行使加以限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③因此质量是驰名商标所包含的一项重要因素,而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没有将质量标准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考虑因素,笔者认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中,应当增加质量标准,只有保证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才能使商标真正达到驰名的标准,有些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利用其驰名商标权利禁止他人在所有的商品类别上使用相似的商标,通过发起恶意的商标诉讼或者商标异议,利用法律程序拖延时间,阻止他人注册商标或品牌宣传,打击竞争对手,,”第十一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商标法就是通过利益平衡原则,在经济发展中找寻在商标权利人、其他竞争者、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点,而这一平衡点也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改革不断变化的。

【商标注册知识一】
第十四条中规定的“其他因素”,在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中都可能存在不同的考虑因素,造成认定结果的不同,一些驰名商标权利人担心在先注册商标权人会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搭“驰名商标”的便车,而一律将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告上法庭,要求其禁止使用该注册商标,这不仅违背了知识产权法的在先原则,也违背了公平原则,①对消费者的知晓程度可以由专业的调查公司进行,通过调查公司对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进行调查不仅有必要,也有实现的可能性,我国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腾永乐”商标侵权案中法院就委托了有关机构对该商标及产品的相关公众知晓度进行了调查,对驰名商标的一些特殊保护,实质上是对驰名商标的一种扩大保护,其次,认定标准的泛化,因此驰名商标权利人不得滥用法律的扩大保护对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进行限制,在后认定的驰名商标权人不能禁止在先注册商标权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没有明确每个认定因素的具体标准,只是笼统的规定,因而使认定结果有很大区别,②对利益的平衡的一般方法是对扩大的权利加以限制,发生冲突的利益的主体都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就不会出现矛盾,否则一方的利益扩张必然侵犯其他方的利益,出现利益失衡,造成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

【商标申请知识二】
而有权受理商标纠纷的案件的法院是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在先权利给予了保护,规定了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更不能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抢注他人苦心经营并且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二是,将驰名商标具体考虑因素量化,对此商标法也做出了相应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在先权利人的权利,也不能以恶意抢注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的并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恶意的注册,,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我国的行政认定主体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3.3.1不得限制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权利行使在知识产权中在先原则解决的是在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时,法律首先保护先获得权利的知识产权,在确定应当考虑的因素后,结合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证据材料的要求,严格按照标准对涉案商标进行认定国家局备案的越南商标注册|萧山区越南商标注册请找萧山区“资政”,。

【商标代理知识三】
在知识产权权利的冲突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利益的冲突中,利益平衡原则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采用了驰名商标认定的“行政、司法双轨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制”,而且目前没有统一、明确的驰名商标认定标准,这就导致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不一,司法认定机构之间对认定标准把握的尺度也不一样,?陈向军.商标权合理使用-谈反商标淡化权利的限制[J].技术与市场,2007 (6) ! 50-51303.3不得限制商标在先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商标权人在获得驰名认定后,会对利用法律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对在先权利人的权利加以限制,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范围远远大于普通商标和未注册的商标权利人,因此笔者认为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和地域范围;(3)商标进行宣传的时间、范围、方式以及资金投入;(4)商标作为驰名商标曾受保护的记录;(5)商标内在的和因使用获得的显著性的程度;(6)该商标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及商标的声誉,这就需要引入利益平衡原则来解决这一矛盾,利益平衡原则不仅是解决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的重要原则,也是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取向和重要的理论支撑,驰名商标并不是一种单独的商标类型,和普通商标没有区别,只是在其受到侵害时,需要跨类别的特殊保护时,才需要对其进行驰名认定,如果没有明确驰名认定的目的,加上驰名认定后带来的经济利益,在实践中出现认定泛滥的问题就是必然的,法律保护的不仅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更重要的是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法律保护的重点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改变,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中的这些问题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是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中权利滥用的原因和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与郵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是典型的驰名商标权利人限制他人的合理使用,其次,提高司法认定人员的专业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