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注册的商标,如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或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商标注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商标注册。
如果注册商标属于下列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除非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
—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相冲突的;
—与他人已经使用并已取得一定声誉的商标相同并且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即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可以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已经注册的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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