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张银华律师业务范围(二)
合同经济纠纷
1)购销合同纠纷; 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4)供用电合同纠纷; 5)仓储保管合同纠纷; 6)承包合同纠纷;
7)联营合同纠纷; 8)运输合同纠纷; 9)借款合同纠纷;
10)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1)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1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3)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14)外贸代理合同纠纷; 15)行纪合同纠纷;
16)居间合同纠纷;17)补偿贸易合同纠纷。
深圳离婚纠纷律师张银华律师话您知----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何收集
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少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因网络引起的民事纠纷和计算机犯罪也不断增加。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也随之进入司法领域,对我国传统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像手机短信、MSN、QQ、邮件、录音录像等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作为离婚案件证据适用。
1、手机短信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适用,已经逐渐被司法实践所认可。因为手机短信具备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因为每个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和入网证号都是惟一的,短信发出后,接受者手机又能显示对方的手机号码。这样就可以确定发送者是谁,起到证实案件事实的作用。
2、 电子邮件
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
3、MSN、QQ
网络聊天是目前比较受欢迎的一种快捷经济的双向沟通方式,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沟通方式主要有两种:QQ聊天和办公室的MSN。这两种证据的收集相对而言难度更大。
4、录音录像
用录音录像收集证据需要注意: 取证的方法一定要合法,比如,在自己家里给对方进行录音,还有在一些大众场合获取当事人的信息等,只有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拍录的内容连贯的材料才可以作为证据适用。
5、 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