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张银华律师业务范围(二)
合同经济纠纷
1)购销合同纠纷; 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4)供用电合同纠纷; 5)仓储保管合同纠纷; 6)承包合同纠纷;
7)联营合同纠纷; 8)运输合同纠纷; 9)借款合同纠纷;
10)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1)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1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3)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14)外贸代理合同纠纷; 15)行纪合同纠纷;
16)居间合同纠纷;17)补偿贸易合同纠纷。
深圳律师张银华律师话您知----债权该怎么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一)债权转让要履行通知义务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
(二)债权转让要向谁通知?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三)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有哪些?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一般的债权转让的通知可以以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也可以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