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张银华律师业务范围(一)
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3)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材料和意见,争取对被告人无罪释放,适用缓刑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深圳刑事律师张银华律师话您知----哪些在先权利可能与商标注册发生冲突?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该条所说的在先权利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先权利既包括在先商标,也包括其他在先权利。
一、在先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首先不得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在先商标中,有两种较为特殊的商标。一种是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商标虽然没有注册,但商标所有权人可以据此对抗他人的恶意抢注。另一种是驰名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即使没有注册,也可以在异议或撤销程序中对抗他人的商标申请或注册,并可直接禁止他人使用。在一个类别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抗他人在不相同及不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其商标,甚至要求损害赔偿。
二、其他在先权利
其他在先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中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或装潢使用权、地理标志权、特殊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权及世界博览会标志权等。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适当考察可能与申请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的在先权利,以免注册申请被驳回或者注册的商标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