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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登海先鋒種業有限公司與薛文得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張中民初字第23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山東登海先鋒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登海先鋒公司)依法享有對“先玉335”玉米新品種維權的權利。2011年8月,登海先鋒公司發現農戶薛文得未經品種權人許可,擅自在張掖市民樂縣三堡鎮、高台縣駱駝城鄉、玉門市農墾公司繁育“先玉335”玉米雜交種225畝,遂向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薛文得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登海先鋒公司提交了薛文得因非法生產經營“先玉335”被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分局查處的証據,一審法院向公安部門和民樂縣、高台縣、肅州區種子管理站及種植農戶所在鄉鎮、村、社相關人員調取的証據,証明薛文得非法制種的事實。依據上述三個種子管理站出具的當年玉米制種產量的說明,確認薛文得在三地共制種91910公斤。依據登海先鋒公司委托振青會計師事務所作的審核報告,核定“先玉335”玉米雜交品種當年的利潤為每公斤10.86元。一審法院據此判決,薛文得賠償山東登海先鋒種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998142.6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點評】本案把握住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案件的規律性,主動引導當事人搜集提供証據。與同類案件相比,該案有兩個突破:一是在証據搜集認定上的突破。近年來植物新品種侵權行為越來越多、范圍越來越廣、種植數量越來越大、維權越來越難。審理中,一審法院貫徹能動司法理念,依當事人申請主動向公安部門、行政執法部門、鄉(鎮)、村、社干部調取証據,對案件事實作出有理有據的認定。二是賠償損失數額的計算上首次採用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利潤的計算方式,是我省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判決賠償數額最高的一例。這一數額依據客觀事實據實計算,更能體現公平正義,真正起到了保護權利人合法利益,懲治違法行為的作用。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彰顯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