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答:(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上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工伤认定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答:市属用人单位、职工或其近家属、用人单位工会;省属单位没有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近家属、用人单位工会,到广州市梅东路28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区属单位到注册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3、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医疗终结期的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批准。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行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劳动能力鉴定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答: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工伤生死合同,单位是否可以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答:不能。用人单位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全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6、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由谁支付工伤待遇?
答: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7、职工发生工伤应该如何就医?
答: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实行定点就医,需到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职工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费用按规定予零星报销。
8、办理工伤保险零星报销时,发票原件被法院收取,怎么办?
答:根据工伤保险报销相关规定,办理零星报销需提供发票原件。如法院收取了发票原件,应有收取发票原件留档证明书。您可到就医的医疗机构复印发票的医疗机构存根联,并在该复印件背面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医院公章或业务章后,连同法院出具的收取发票原件留档证明书原件及其他按规定需提供的材料到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报销业务。详细情况请到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前台咨询。
9、员工发生工伤后,单位才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工伤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还是由单位支付?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0、如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治疗期间的工资?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11、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什么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工伤认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期间的伙食费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1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14、工伤职工已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15、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因此,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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