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州《电子废弃物回收法案》SB 20及其修正案SB 50,规定显示电器设备回收再利用和限制物质要求。(SB 20:
Electronic Waste Recycling Act of 2003 / SB 50: Emergency Amendment to SB 20)
适用范围:
管制屏幕对角线长度大于4英寸共9类特定电子设备(Covered Electronic
Device),包括被制造商整修后用于零售的产品:
1. 含阴极射线管(CRT)之产品;
2. 阴极射线管(CRT)显示器;
3. 计算机屏幕(CRT);
4. 液晶显示器(LCD) 的笔记型计算机;
5. 桌上型液晶显示器(LCD);
6. 阴极射线管(CRT)电视;
7. 液晶(LCD) 电视;
8. 电浆电视;
9. 可携式DVD播放器。
摘要内容:
SB20/SB50规定2007年1月1日后生产之特定电子设备,若其中四项重金属(铅,镉,汞及六价铬) 含量超过欧盟RoHS指令之限定标准,不得进入加州市场。SB20/SB50只针对零售产品,企业之间大批量的B2B产品不受限制,以下产品亦不在管制之列:
1.属于汽车部件的显示器设备;
2.装在工业、商业或医疗设备内的显示器设备,包括监视与控制设备;
3.装在洗衣机、干衣机、冰箱、微波炉、烤箱、洗碗机、室内空调器、除湿机或空气清净机内的显示器设备。
在加州销售之特定电子设备,其生产商每年均须向零售商寄发通知书,说明向他们供应的电子设备特点。生产商亦须每年7月1日前向加州当局提交报告,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商名称及地址;
2.上年度在加州销售的特定电子设备数量数据;
3.上年度生产商制造特定电子设备中所含有害物质总量及与往年相较减少之用量;
4.上年度生产商销售的特定电子设备中可回收再利用之材料数量及与往年相较增加之用量;
5.证明生产商致力设计可回收再利用电子设备的数据;
6.之前12个月收到生产商通知的零售商名单。
生产商并需通过免付费电话、网站、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书等,向消费者提供数据,说明在何处及如何交回旧产品,以及旧产品将如何回收再利用或如何处置。
认证咨询热线:18576642882(诺尔检测小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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