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通用部分 1
1.范围 1
2.总则 1
3.技术要求 2
4.性能验收试验 8
5.供货范围 11
6.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11
6.1一般要求 11
6.2技术资料内容和交付进度 12
7.技术服务 14
7.1投标方现场技术服务 14
7.2培训 15
7.3设计联络会 15
7.4售后服务 15
专用部分 16
1.工程概况 16
2.设计和运行条件 16
3.设备设计表: 17
4..性能保证值 20
5.供货范围清单及进度 21
6. 进度 22
7. 技术偏离表 22
1.1 本规范书适用于燃煤电厂烟气湿法脱硫工程的除雾器, 包括除雾器的本体及辅助设备系统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制作、安装、供货、调试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2.总则2.1 本规范书所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保证提供符合规范书要求和现行中国或国际通用标准的优质产品。
2.2 投标方提出的产品应最低限度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2.3 投标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及组件在技术上应是成熟可靠、先进的,并经过几年运行实践已证明是完全成熟可靠的产品。投标方应已有相同容量机组设备制造、运行的成功经验(提供近三年的国内外业绩表),同时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法规、标准的要求。
2.4 凡在投标方设计范围之内的外购件或外购设备,投标方至少应推荐2至3家产品供招标方确认,而且招标方有权单独采购,但技术上均由投标方负责归口协调。投标方应提供高质量的设备。
2.5 在签订合同之后,到投标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间内,招标方有权修改技术数据,并有权提出因参数、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投标方应遵守这些要求,并不额外增加费用,具体款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而投标方不应提出商务修改要求。
2.6 本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到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最新中国国家标准。如果本规范书与现行使用的有关中国标准以及中国部颁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文,投标方应及时书面通知招标方进行解决。
2.7 所有技术资料和文件中的单位均采用中国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8 合同谈判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切图纸、技术文件、商务信函等必须提供中文及英文两种版本,但以中文为准。投标书应采用中文,如用其它语言的投标书,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文,并以中文解释为准。
2.9 合同中同一参数出现不一致时,将按照满足工程质量及有利于招标方要求的原则修改确定。
2.10 如未对本规范书提出差异,招标方将认为投标方提供的设备符合本规范书和标准的要求。如对本规范书有偏差(无论多少)都必须清楚地表示在“差异表”中。否则将认为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书和标准的要求。
2.11 本规范书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技术要求3.1 设计原则及要求
3.1.1 本工程的除雾器应采用优质、成熟、可靠的设备。采用管式+屋脊式结构形式。
3.1.2 除雾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应符合国际相关标准和国内最新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加工制造前应按照本规范书的要求,编制质量控制计划和质量检查计划报招标方认可。
3.1.3 除雾器的元件、冲洗水管及喷嘴应该按介质的性质采用相应的耐腐材料制造,所用材料中应不含石棉。
3.1.4 投标方应提供在各给定负荷下除雾器冲洗水量要求及冲洗程序,并协调FGD的水平衡。
3.1.5 投标方应提供除雾器系统所必需的设备,并应提供适合内衬玻璃鳞片吸收塔的整个除雾器支撑结构设计的要求。
3.1.6 除雾器冲洗装置按照3层设计。
3.1.7 投标方应采取措施使所有烟气均不会产生烟气“逃逸”。
3.1.8 除雾器的设计应尽量使维护工作量减到最小,支撑结构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3.1.9 除雾器的设计应充分考虑除雾元件的断面设计及布置、冲洗系统的设计和喷嘴的选择等对除雾器运行的影响。
3.1.10 除雾器整个系统应该对流经介质、混浊液的夹杂物、固体颗粒的含量及冲洗喷嘴的压力等运行条件有很强的适应范围,即要在给定的系统工况变化范围内有较好的除雾效果,并且各保证值不变。
3.1.11 冲洗喷嘴采用实心锥型式,采用PVDF 或PP材料制作。
3.1.12 为保证现场安装工作顺利进行,结构件在出厂前应进行预组装工作以保证现场组装尺寸。请投标方在投标书中列出需要在出厂前进行预组装的结构件清单。
3.1.13 除雾器安装在吸收塔上部以分离夹带的雾滴。除雾器出口烟气中液滴含量应不大于75 mg/Nm3(干基)
3.1.14 除雾器的设计、安装和运行将能保证其高可利用率,液滴去除效果好。
3.1.15 除雾器系统至少由两级屋脊式组成,特别要注意FGD装置入口飞灰浓度的影响。
3.1.16 除雾器采用PP材料制作。
3.1.17 系统应配备除雾器的冲洗和排水系统,冲洗系统包括喷嘴、外部和内部管道、冲洗水泵和控制件,既可进行自动冲洗,也可人工冲洗。除雾器清洗水管由PP制作,排水直接进入吸收塔。
3.1.18 喷嘴将与除雾器冲洗水供应母管连接,邻近喷嘴的喷淋范围应部分重叠,以确保100 %的冲洗效果,喷淋范围至少有150 %的叠加(平均值)。
3.1.19 冲洗水母管的尺寸应能使每个喷嘴运行在平均水压的波动范围之内。
3.1.20 所有除雾器组件、冲洗母管和冲洗喷嘴易于靠近进行检修和维护。设计的除雾器支撑梁可作为维修通道,至少能承受300kg/m2的活荷载。
3.1 技术规范和性能要求
3.2.1 除雾器安装在塔上部净烟气出口处用来分离夹带的雾滴。
3.2.2 除雾器的设计、安装和运行应保证可利用率高、除雾效果好。必须对极小的水珠也有很高的清除效率。投标方应提供可清除的最小水珠粒径及可保证的最小水珠粒径的数据。
3.2.3 除雾器的设计应保证其具有较高的去除液滴效果,应确保在30%~110%负荷之间除雾器出口烟气液滴含量均能满足设计要求,除雾器出口烟气液滴含量不大于75mg/Nm3(干基)。
3.2.4 投标方应保证所提供除雾器的压降以及结垢均为最小。
3.2.5 残留湿份和对应的极限液滴尺寸应满足本规范书和相关的国内外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湿份测量方法、仪器及测试所需要预留的现场条件由投标方提出,并提交给招标方确认。
3.2.6 除雾器元件采用聚丙烯材料或更好的材料,具有较强的刚性,能承受高速水流,特别是人工冲洗高速水流的冲刷。
3.2.7 除雾器应以单个组件进行安装。单个组件不应超过两人即可进行搬运和维修,而且组件应能通过吸收塔/烟道除雾器段的人孔门 (对应吸收塔人孔尺寸在供货商提供的资料中确定) 。
3.2.8 通道的设置和采取的措施应便于维修时对内部组件进行固定和拆卸。
3.2.9 除雾器系统应配备冲洗和排水装置,排水直接进入吸收塔。冲洗系统至少应包括:便于更换的喷嘴、内部管道。除雾器清洗水管由橡胶衬的碳钢(塔外)或PP制作(塔内)。
3.2.10 除雾器冲洗水系统应能全面冲洗除雾器,采用三层喷嘴喷淋冲洗,避免除雾器堵塞。邻近喷嘴的喷淋范围部分重叠,以确保100%的冲洗效果,喷嘴至少具有130%重叠部位。(平均值)。
3.2.11 除雾器应能承受烟气流速在流通截面上相对于平均流速±25%的偏差的不均匀性而保持基本性能不变,投标方应提供在流速不同条件下的除雾器出口烟气持液量的曲线。
3.2.12 喷嘴与除雾器不同区域的单独冲洗水母管连接。自动开关阀应位于接近壳体外部的每根母管上,使每根母管能独立运行,所有的母管应与冲洗水供应管道连接。
3.2.13 除雾器应能承受80℃条件下连续运行而没有任何不良影响,85℃条件下允许运行10分钟对设备没有影响。
3.2.14 应对冲洗水的压力进行监视和控制,冲洗水母管的尺寸应使每个喷嘴运行在平均水压的波动范围之内,喷嘴压力的偏差应小于10%。
3.2.15 除雾器冲洗用水由FGD工艺水提供。投标方应提出除雾器冲洗水的参数要求,如水量、水压、水温等的要求,并应提出对冲洗控制阀门的建议要求。
3.2.16 投标方应提出阀门的要求如类型、数量、口径等。
3.2.17 除雾器布置应合理、易于连接、便于更换。
3.2.18 除雾器布置设计应和吸收塔设计统一考虑。不会导致出口烟道(主要指从除雾段出口至主体烟道接入口,投标方应提出合理的间距要求建议)积污。在二级除雾器下游提供的测试孔可以进行性能测试。
3.2.19 投标方应提供到所有除雾器组件、冲洗母管和冲洗喷嘴的人员通道。
3.2.20 投标方应提供除雾器压力降与运行时间的关系曲线、速度与极限水滴尺寸的关系曲线、速度与压力降的关系曲线。
3.3 对除雾器制造、运输的基本要求
3.3.1 设备制造严格按照制造规范、标准进行。加工前按照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编制质量控制计划和质量检查计划报招标方认可。
3.3.2 除雾器和喷管都应用专用木箱、工具、装置吊运、安装、拆卸。而且应特别注意环境温度等不良条件(高低温)对材料的影响。
3.3.3 作为除雾器材料的聚丙烯或者等同的材料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Ÿ 高的表面硬度
Ÿ 受热的情况下尺寸稳定性
Ÿ 对于化学及其他介质的耐受性。
Ÿ 保证能承受温度80度(短时间内85度)。
3.4 对仪表和控制的基本要求
3.4.1 投标方在投标阶段应提出测点接口和要求。
3.4.2 投标方应提出随负荷变化的冲洗水量及冲洗水程序的详细方案。
3.4.3 除雾器的仪表包括输入FGD操作员站的全部记录;流过每个除雾器的压力降,在冲洗期间冲洗水母管的瞬时水压和流量(配低流量、压力的报警),以及每级冲洗水体积之和的累加器。测试除雾器压力降的小孔能够自动返吹。
3.5 标准
除雾器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和制造,符合现行使用的有关中国国家标准和中国部颁标准或技术来源所在国家的规范和标准。投标方在投标书中详细列出除雾器及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清单,供招标方确认。
如果本技术条件书与上述规程、规范和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文,投标方及时通知招标方进行书面解决。从订货之日至投标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期内,招标方有权提出因规程、规范和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补充要求,投标方至少应遵守这些要求。
除雾器设计、制造、检验等遵循的标准清单 | |
VDI3609 | 碰撞测量方法 |
ANSI、DIN2501 | 法兰设计标准 |
3.6 性能保证值
见专用部分。
3.7 质量文件
每台除雾器的主要零部件按图纸及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功能检查和试验,以保证设计和结构满足本规范要求。
投标方提供所有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保证书和/或复检试验报告。采用材料的化学成份、机械性能及内在质量必须符合图纸及技术文件的规定,并充分考虑耐腐蚀性能。
投标方在设备出厂发运的同时提供有关质量保证的各项质量文件和技术文件。这些文件至少包括:
l 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l 主要零部件材料试验合格证书;
l 主要零部件材料试验报告;
l 各项有关实验结果;
l 质量控制计划;
l 质量检查计划;
l 安装、使用、维护手册;
3.8 除雾器设计数据(见专用部分)
3.9 设计与供货界限及范围
3.9.1 投标方的设计界限为:一套完整的功能齐全的除雾器系统。
包括:
l 除雾器本体的设计、布置、安装方式。
l 冲洗管网的设计、布置、安装方式。
l 除雾器及其冲洗管网的支撑结构,冲洗水接口连接方案。
3.9.2 供货范围(专业部分)。
3.9.3 工艺水接口
3.10 清洁,油漆,包装,装卸,运输与储存
3.10.1 设备必须严格包装,以确保在运输保管期间不被损坏,并防止受潮。包装费包括在设备总价内。
3.10.2 所有外露部分有保护装置,防止在运输和储存期间损坏,所有管道端头均有封堵。
3.10.3 产品包装、运输、储存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具有长途运输, 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投标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按设备特点,按要求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投标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3.10.4 标记
投标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标记清楚。
投标方提供设备包装采用木箱封闭方式,有各种防护措施和标志。
投标方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合同号;
目的站/码头;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箱号/件号;
毛重/净重(公斤);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对裸装货物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每件包装箱内,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二份。技术条件书中列明的备品备件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备品备件分别包装并同样注明上述标记,专用工具也分别包装。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投标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投标方交付的技术资料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注明下述内容:
合同号;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目的站/码头;
毛重;
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设备发运前,所有开口﹑法兰﹑接头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在运输和储存期间遭受腐蚀﹑损伤及进入杂物。
需要现场连接的螺纹孔或管座的焊接孔采用螺纹或其它方式予以保护。
遮盖物﹑紧固件不焊在设备上。
凡由于投标方包装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时,一经证实,投标方均按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3.10.5 投标方随投标文件提供设备包装示意图。
4.性能验收试验4.1 性能验收试验
4.1.1 总则
性能验收试验指通过最终全面运行证明其性能保证值,方将按最新版的约定的性能试验标准来接收整套装置。投标方在合同生效后必须向招标方提交所有应用的有效的标准和规范,以供招标方来完成接收试验。其主要检验项目有水耗,烟气持液量、除雾器压降等。
4.1.2 检验
投标方应指明所有必须的质量点并经招标方审查。
4.1.3 责任
投标方应按本规范和所有适用的规范标准进行全部工厂试验,并通过试验确保所供设备和材料能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招标方有权派代表到任何及全部试验场所现场观察试验,且招标方现场观察试验并不能使投标方免除本规范约束。
在投标方现场代表指导下,招标方将进行全部现场检查试验和性能试验及验收试验,投标方应发挥以下几点现场作用:
试验步骤,详细指明的测试仪表、试验接线、系统隔离要求、试验用设备及其位置、图示标明所有试验仪表接线和测点,并指明其位置,这是进行规定试验所要求的。
提供管理和/或现场察看试验仪表安装及试验操作。
指定试验所需仪表之校正。
从事试验计算并向招标方提供试验报告。
根据指定技术要求,投标方应对试验设备性能和特性负责。
若设备在性能试验中不能达到保证性能值,投标方应自负费用对设备进行调整、修改及增添,并自负费用再次试验直至满足设备性能保证值。否则,招标方将根据合同进行罚款。
4.1.4 验收试验报告签字
验收试验结束后,投标方和招标方应在报告中签字。
4.1.5 偏离已审查的设计
在生产制造和安装过程中,若主要项目偏离已审查的设计,则必须提交招标方,取得其审查。
4.1.6 验收试验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投标方应负责协助协调并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以不影响工期为原则,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2个月,否则将按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性能验收试验应在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6个月内进行,此项试验可由招标方进行或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但费用不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从装置启动开始,应经历一段时间的调试和连续运行,然后才开始验收试验。验收试验应在2个月内完成。验收试验时设备的性能应符合要求,规范书中规定的全套装置的保证项目及技术要求都应该达到。
验收试验由招标方和投标方合作进行,并在由招标方选定的第三独立方监督情况下进行。第三方的费用由买方负责。第三方的责任如下:
修正和同意试验方法
参加试验,并解决因招标方和投标方之间同试验部门的不同意引起的所有困难。
准备最终报告,有试验结果和其评估。
验收试验的时间应在合同签定(商务部分)时达成一致。
招标方和投标方在适当时间,但至少在开始半商业运行之前3个月,要达成明确协议指明验收试验特定对象、操作方法、运行程序、达到的特定性能、仪表、测点位置等,并反映适用合同或技术说明的意图。应避免条件遗漏或意图模糊。达成的协议应经第三方修正和同意。
在达成了验收试验的明确协议的同时,投标方应提交招标方关于实施验收试验建议的标准和方法,装置保证值详细的计算例子和预计的性能数据的报告。试验测试结果的计算、分析和评估应由第三方承担,并提交招标方和投标方详细的试验报告。
投标方应派专业人员参加并指导招标方的人员进行验收试验,以保证试验符合投标方的建议,并和运行手册中的试验过程一致。
投标方负责提供校准的仪器、表计和工具,验收试验结束后,这些仪器、表计和工具应归还。应对主要的试验装置和仪器进行校验,校验时招标方应参加。招标方保留校验投标方提供的普通仪器的权力。
投标方提供的验收试验的专业人员和所有仪器和表计,其费用应由买方负责。
要用本技术规范书应用的单位进行测量值和保证值比较。
4.1.7 初步验收证书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烟气脱硫技术规范书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招标方应在10天内签署由投标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技术规范书中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合同有关条款办理。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合格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投标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招标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技术规范书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技术规范书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如属投标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条款执行;如属招标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10天内由招标方代表签署由投标方代表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此时投标方仍有义务与招标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4.1.8 商业运行
验收报告签署之前,投标方对装置设备和其运行负全部责任;验收试验报告签署之后,招标方开始接管装置,逐步进入商业运行阶段。在验收试验成功完成后,第三方(监督方)应完成一份验收试验报告。所有验收试验中的缺陷、错误功能和相应校正工作均应记载,并指明装置的保证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投标方与招标方必须签署此试验报告。
5.供货范围
见专用部分。
6.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6.1一般要求
6.1.1 投标方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进口部件的外文图纸仅提供英文版本,安装调试手册应免费翻译成中文,并提供相应的英文版本,解释以英文为准。
6.1.2 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却是工程所必需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投标方应及时免费提供。
6.1.3 招标方要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设计制造有关的资料。
6.1.4 投标方提供的安装用技术资料为每台设备5套(其中中文版本3套,英文版本2套),相应电子光盘各1套,随机开箱资料为每台设备3套(其中中文版本2套,英文版本1套),另有一套发货前寄给设计经理。
6.1.5 投标方在合同签订后1周内提供设计阶段所需设计资料2套(其中中文版本5套,英文版本1套),电子光盘1套,其它资料按上述要求提供。
6.1.6 投标方应提供各阶段技术资料的电子版(文本文件用WORD、EXCEL,图纸文件用AutoCAD三种格式)。
6.2技术资料内容和交付进度6.2.1 提交资料的进度和内容
Ÿ 设计、制造、交货、安装和试运的总的时间进度表,分解到主要组件、开始日期、准备工作日期等。
Ÿ 设备制造、材料供货、试验、工厂验收、车间组装、运输至现场、分包商的供货等的详细进度。
Ÿ 详细的资料交付进度。
Ÿ 详细的安装进度。
Ÿ 详细的试运进度。
6.2.2 在投标阶段提供的资料
Ÿ 供货设备详细清单。
Ÿ 设计、制造、交货、安装和调试总的时间进度表。
Ÿ 设计、制造、试验的标准规范清单。
Ÿ 详细的文件提交进度。
Ÿ 质量保证措施的文件和计划。
Ÿ 设备总装配图,总重量及支架布置图等。
Ÿ 接口总图(纵向和断面视图),明确外型尺寸,各接口尺寸,开孔数目及开孔尺寸,和对支撑结构的配合要求。
Ÿ 除雾器冲洗水喷淋覆盖图。
Ÿ 塔内烟气流速与除雾效果(效率)之间的修正曲线。
Ÿ 顶部喷淋层到第一级除雾器之间的距离与除雾器效率之间的修正曲线。
6.2.3 合同签订后的资料和图纸
6.2.3.1 设备资料(合同签订7天内提供)
Ÿ 设备总图及冲洗水接口尺寸
Ÿ 冲洗水水量及冲洗水程序
6.2.3.2 其它设备资料(签订合同7天内提供)
Ÿ 外形图及详细的布置图;
Ÿ 供货清单;
Ÿ 荷载分布图;
Ÿ 其他所有系统所必需的图纸;
Ÿ 设备结构说明书;
Ÿ 质量控制手册。
6.2.4 设备发运同时投标方向招标方提供上述技术文件的最终版
6.2.5 设备检查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Ÿ 投标方应提供满足合同设备检查/见证所需要的全部技术资料。
Ÿ 设备和部件的工厂试验结果报告。
Ÿ 建设和安装期间实施的试验资料。
Ÿ 安装和性能试验后试验结果报告和资料。
Ÿ 在机组故障和设备故障情况下,装置性能及保护的描述。
6.2.6 施工、调试、试运、机组性能试验和运行维护所需的技术资料(招标方提供具体清单和要求,投标方细化,招标方确认)。包括但不限于:
Ÿ 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说明书,以及组装、拆卸时所需用的技术资料。
Ÿ 安装、运行、维护、检修所需详尽图纸和技术资料(包括设备总图、部件总图、分组件图和必要的零件图、计算资料等)。
Ÿ 设备安装、运行、维护、检修说明书(包括设备结构特点、安装程序和工艺要求、启动调试要领、运行操作规定和控制数据、定期校验和维护说明等)。
Ÿ 投标方须提供备品备件清单和易损件清单。
6.2.7 投标方提供的其它技术资料(招标方提供具体清单和要求,投标方细化,招标方确认)。包括但不限于:
Ÿ 检验记录、试验报告及质量合格证等出厂报告。
Ÿ 投标方提供在设计、制造时所遵循的规范、标准和规程清单。
Ÿ 设备和备品管理资料文件(包括设备和备品备件发运和装箱的详细资料, 设备和备品备件存放与保管的技术要求,运输超重超大件的明细表和外形图)。
Ÿ 详细的产品质量文件(包括材质、材质检验、焊接、加工质量、外形尺寸、性能检验/试验等)的证明。
7.技术服务7.1投标方现场技术服务7.1.1 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目的是使所供设备安全、正常投运。投标方要派合格的现场服务人员。如果此人日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投标方要追加人日数,但招标方无须为此支付任何额外费用。现场服务所需要的人日数由招标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7.1.2 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具有下列资格:
7.1.2.1 遵守法纪,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7.1.2.2 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按时到位;
7.1.2.3 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熟悉其结构,有相同或相近机组的现场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地进行现场指导;
7.1.2.4 身体健康,适应现场工作的条件。
7.1.2.5 投标方须更换招标方认为不合格的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
7.1.3 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职责
7.1.3.1 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设备催交、货物的开箱检验、设备质量问题的处理、指导安装和调试、参加试运和性能验收试验。
在安装和调试前,投标方技术服务人员向招标方进行技术交底,讲解和示范将要进行的程序和方法。对重要工序,投标方技术人员要对施工情况进行确认和签证,否则招标方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经投标方确认和签证的工序如因投标方技术服务人员指导错误而发生问题,投标方负全部责任。
7.1.3.3 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有权全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和商务问题。如现场发生质量问题,投标方现场人员要在招标方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如投标方委托招标方进行处理,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要出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7.1.3.4 投标方对其现场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7.1.3.5 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正常来去和更换事先与招标方协商。
7.1.4招标方的义务
招标方要配合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并在生活、交通和通讯上提投标方便。
7.2培训7.2.1为使合同设备能正常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及检修,投标方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与工程进度相一致。
7.2.2培训计划和内容由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列出。
7.2.3培训的时间、人数、地点等具体内容由供需双方商定。
7.2.4投标方为招标方培训人员提供设备、场地、资料等培训条件,并提供食宿和交通方便。
7.3设计联络会有关设计联络的计划、时间、地点和内容由供需双方商定。
7.4售后服务在保质期内和保质期外如遇到设备发生大的故障,供货厂商接到业主方的通知后,派专业技术人员24小时到达现场,协助业主方处理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