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负责人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质量安全管理知识。现场核查时对其进行考核。
2.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生产操作人员、检验人员等从业人员的配置、培训、卫生与健康等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应当与上述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留存工资档案。现场核查应审查上述人员与书面材料的符合性。
3.食用香精香料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调香技术人员(调香技术人员可由企业培训并聘任)。
为了做好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