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卫生规范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的完整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保证各项记录真实可追溯。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应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原、辅材料进行检验验收。应当查验购进当批次产品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原、辅材料和包装还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进口的原料、包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所有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