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环产品单元抽取两个检验样品:
Ⅰ 双臂吊环
Ⅱ 单臂吊环
被抽检的吊环中,至少包含一种企业申请吊环载荷系列中最大额定载荷的吊环。对未抽检到的其它规格型号产品,查验其图纸、工艺、工装等进行确认。
企业实地核查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产品在企业库房或生产线末端的合格产品中抽取,被抽检产品每种规格型号的吊卡、吊环、钻井卡瓦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台(副),钻井吊钳抽样基数不得少于3台。为了方便磁粉无损检测,吊卡、吊环、吊钳、钻井卡瓦产品可不喷漆。抽样时,应由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不同生产场所应分别抽取。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审查阶段
40个工作日
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10个工作日(1)
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0个工作日(2)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质量技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统一汇总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10个工作日(3)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