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程序以及法律依据“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一项至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生产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生产场所不得为住宅和耕地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有表明其真实属性的名称,命名应满足GB26687-2011的要求。
2.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应承诺复配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复配后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物质。企业承诺书应有法人亲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应具有合法性。
4.申请产品为危险化学品范畴的生产企业,应当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的法定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范围的产品,应当有政府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出具有效证明。
6.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在出厂检验中使用不好的化学品的,应在申请时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材料。
7.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提供的所有文字材料合法、真实、有效。
《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