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应当具有与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生产用设备、工具、管道、容器必须专用并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渗水、不变形的材料(不能用竹、木)制作,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对原辅料、半成品成品造成污染。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在QS生产许可即将到期,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按照换证产品的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提交全部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审查和产品检验。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厂房、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应当合理,各生产环节没有交叉污染和混杂现象。若生产不同品种间有交叉污染或混杂现象,其生产车间必须分开隔离。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必须有专用包装场所(在封闭设备中完成的除外)。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微生物指标的,其包装场所应具备空气消毒和净化设施。采用紫外线消毒者,应按30瓦/10~15平方米设置,高于地面2米吊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