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法律依据有了新变化
根据《人才市场规定》、《山东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近两年新颁布或修订的一批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原有的《济南市经营性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本文件。
二、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一)为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对新型的人力资源服务业态作了规定,如人力资源岗前或者能力提高培训、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外包等(第五条)
(二)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一些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信息、扣押求职者证件等十二种情形进行了明确(第十五条)。
三、简政放权,降低门槛,更加方便群众办事
(一)明确了行政许可的管辖权限。在省、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申请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在县(市)区工商、登记注册申请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向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六条)。
(二)降低了许可条件,简化了许可程序,如取消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Ⅰ类和Ⅱ类的分类管理(第三条);删去了原许可条件中关于具备法人资格、资金、具备从业条件人员的要求(第四条)等。
(三)根据行政审批改革的精神,取消原来的许可证年检制度,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监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一条)。
四、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第十二条)。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根据场所、办公设施等不同情况,定期对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