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原件。 (3)根据申请变更的内容,应当分别提交其他资料:
1) 申请产品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 ① 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拟变更的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及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② 申请变更防晒产品SPF、PFA或PA值的,应提交相应的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并提交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2)申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变更(包括自主变更或被收购合并)的,应当提交: ①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② 境内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涉及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的,可提交经公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③ 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拟变更的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以及拟变更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3) 申请实际生产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交: ① 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 ② 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③ 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原包装;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④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4) 变更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应按照各类别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料。 5) 因境内企业集团重组而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除按照《受理规定》有关申请变更事项的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外,还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重组前后各企业集团的章程等相关证明文件。 6) 申请其他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