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有大批的进口化妆品进入中国市场,中国法规强制要求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必须到CFDA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或行政许可手续。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进口化妆品的审批工作要求非常严格,现我公司注册部经理刘老师根据最新政策对新一年进口化妆品注册的各步进行了详细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进口化妆品审批注册流程分4个阶段:
1.在华责任单位备案
2.产品检测
3.提交国家资料,专家评审
4.下发备案凭证(普通类)或卫生许可证书(特殊类)
北京鑫金证注册部经理人逐一讲解进口化妆品审批注册4阶段:
(一)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2010年4.01新化妆品申报受理规定要求新产品检测前,需要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已经在药监局备案成功。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的要求如下:
1.授权书应由化妆品生产企业和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双方共同签署(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均可,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公证;
2.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授权单位名称、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授权有效期(至少四年)、所授权的产品范围、授权权限等;授权权限应包括委托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代理申报,还可以包括代表化妆品生产企业加盖印章确认申报资料;
(二)产品检测:只有进口化妆品样品检验合格,才可申报。产品检验机构由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
提交检验机构的资料资料要求如下:
1.《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表》要求:
①A4纸张,电脑打印(勿手工填写),一式两份;
②除“外文名称”与“申请企业地址”外,其余均需中文填写;
③产品中文名称要规范(命名原则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更改;
④申请表由送检者签字确认,无需盖章;
⑤申请表格式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
2.产品配方要求:
①A4纸张,一式两份;
②为全成分配方,含量用百分浓度表示,各成分根据百分浓度由高到低排列;多剂型产品(如染发、烫发产品等),应将各剂的配方分别列出;具体要求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
③配方需加盖公章,所盖公章与递交SFDA的其他申报资料保持一致。
3.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要求:
①A4纸张,一式两份;
②中文书写;
③中文使用说明书需加盖公章,所盖公章与递交SFDA的其他申报资料保持一致。
4. 样品要求:
①进口化妆品应为国外原装销售包装
②样品需加贴产品中文名称的标签
③样品所有外文标识不得遮盖;
④样品包装完整,无破损
⑤同一生产日期/批号
(三)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料,专家评审产品检验合格,需要把全部资料提交给国家药监局受理中心。
进口普通化妆品提交资料如下:
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配方;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5.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7.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料;
8.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11.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提交资料如下:
1.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配方;
4.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5.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6.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7.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8.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9.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10.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1.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2.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13.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14.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版和电子版。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首次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申报资料原件还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逐页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或骑缝章。
3、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4、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6、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同时还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原因是否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书面说明。
8、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9、文字版和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10、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11、产品技术要求电子版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填写。
(四)下发备案凭证(普通类)或卫生许可证书(特殊类)药监局技术评审和形式审核都通过后,会进入制证阶段,约需要10到15个工作日。
二、进口化妆品标签备案
在办理完成药监局的证书后,第一批货进关时办理.同时进行抽检、化验。化妆品中文标签在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备案即可。
(一)填写标签备案申请书及清单
(二)标签备案申请人在申请标签备案时携带下列材料之一:
1.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2.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
(1)《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和附表
(2)标签样张
(3)标签样张翻译件。
其中(1)和(2)应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
我公司负责制作中文标签,具体的备案工作由当地报关公司负责
三、CIQ标志(中国检验检疫防伪标志)
产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抽检、化验完成后,企业即可在当地出入境购买CIQ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