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云律师:【离婚诉讼】中存在的误区
只要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任何一方都不能反悔?
不少夫妻在闹矛盾时候,总是费尽心思签订离婚协议书,认为只要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方对离婚就不能反悔,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更不能反悔,其实不然:
1、要明确离婚协议生效时间,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还是法院离婚。
2、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财产分割,对于子女抚养进行反悔。法院审判时候,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确定判决书内容,也可能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
3、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对于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现有财产状况,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
4、对于已经离婚的,法律还给与他再次寻求救济的机会。我国婚姻法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这种情形的前提是签订离婚协议时候,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如果是这样的话,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书,重新分割财产。
郑州专业离婚律师为您分享离婚必备的证件
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并持双方的个人证件、户口簿、结婚、证、两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同时还要求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作为执业10年的郑州专业婚姻律师——王利云来说,离婚关乎两个家庭的幸福。但是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法院判决离婚两种形式。如果是协议离婚,则婚姻双方需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事项达成离婚协议,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这样对子女的伤害也会减轻很多,如果是判决离婚,则提起离婚的一方须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利云,郑州首席婚姻律师,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百姓调解栏目”特邀调解员,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博大律师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研究会”副会长,执业10年来,办理了大量的复杂、疑难的婚姻家庭案件,对离婚案件中大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的争取、涉外离婚尤为专长,婚姻律师咨询就选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王利云律师。
郑州离婚律师:教你如何防止被“净身出户”
核心内容:本文中律师为您支招如何预防离婚诉讼中“被离婚”或者“净身出户”。离婚夫妻双方财产争议中一方有时候是因为那些平时容易保留而又有一定私密性的证据无法在诉讼时取得而丧失理由,为此,王律师为您整理相关技巧,给予离婚当事人支招提醒,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常见的几个典型的离婚财产转移前兆有:
1、“未雨绸缪”:尚无离婚迹象便已着手
一方有了外、遇而产生了离婚的念头比较大。外、遇的一方可能担心被亲朋好友指责、唾骂,常常会无事生非制造事端,以便逼迫另一方提出离婚。如果离婚是迟早的事,首先考虑到诸如住房、存款等大额共同财产。有些当事人在一方起诉离婚时,对此也一直还蒙在鼓里。
类似情况还有私自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他人名下、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将同居期间至结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或建造的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等等。
2、“暗渡陈仓”:共同财产被化整为零
如果发现一方当事人不时将两人积蓄的钱取出,工资卡上的钱也往往过不了一天,便只剩下零头。或者在面对的追问,对方常常漫不经心地说丢了、吃了、喝了、赌了。一方在另一方并不知道,悄悄在外地银行开了一个账户,当所有的钱都已转移到该账户且认为万无一失后,他们间的离婚诉讼便开始了。
类似情况还有转移股市资金(基金)、隐匿炒股(基金)信息、抛售股票(基金)套取现金。
3、“李代桃僵”:权由台前转到幕后
股权说没了就没了。为达到离婚而又不使股权被分割,早就蓄谋已久。找几位好友,他们间的股权转让其实是个幌子,利用这个幌子,使他人成了股东,而自己变得什么也没有。实际上,自己只不过是由名副其实的股东变成了隐名股东,由台前转到了幕后。
以上这些情况,应做好防范措施!对以上问题应当如何防范、如何补救呢?首先,除平时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外,还必须注意收集证据。
<span sty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