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1995年发布《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1995年3月27日交通部交公路[1995]246号发) ,其中第七条规定,“汽车驾驶员培训分为职业驾驶员培训和非职业驾驶员培训”并指出“职业驾驶员是指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驾驶员,其培训目标,除达到具有驾驶员资格技术要求外,还应达到道路运输有关知识和技术业务要求”。 全国各省均制定地方法规,如《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1996年2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规定,“ 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以《上岗证》或《准驾证》的名义开始营运驾驶员培训。
(1) 申请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应首先到具有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资格的机构报名参加职业培训。
(2) 申请条件:申请人须持有机动车、非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申请营业性大型客车、汽车列车从业资格证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 申请大型客车从业资格证,须持A照2年以上;
③ 申请汽车列车从业资格证书,须持有B照2年以上;
(3) 申请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① 填写《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
② 交验机动车、非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2、职业培训和约考:
(1) 完成《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课时。
(2) 培训机构将学员申请登记表(附机动车、非职业培训结业证、的复印件)报送市级运政管理审核和进行约考。
(3) 市级运政管理对申请登记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准考证。
发证: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和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发放和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