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的物理指标
水体环境的物理指标项 目颇多,包括 水温、渗透压、混浊度(透明度)、色度、悬浮固体、蒸发残渣以及其它感官指标如味觉、嗅觉属性等等。 1. 温度 温度是最常用的物理 指标 之一。由于水的许多物理特性、水中进行的化学过程和生物过程 都同 温度有关,所以它经 常是必须加以测定的。天然水的温度因水源的不同而异.地表水的温度与季节气候条件有关,其变化范围大约在0.1--30℃;地下水的温度则比较稳定,一般变化于8--12℃左右,而海水的温度变化范围为-2--30℃。 2. 嗅与味 被污染的水体往 往具有不正 常 的气味,用鼻闻到的称为嗅,口尝到的称为味。有时嗅与味 不能截然分开。常常根据水的气味,可以推测水中所含杂质和有害成分。水中的嗅与味的来 源可能有:水生植物或微生物的繁殖和衰亡;有机物的腐败分解;溶解气体H2S等;溶解的矿物盐或混入的泥土;工业废水中 的 各种 杂质 如 石油、酚等;饮用水消毒过程的余氯等。不同的物质有着不同的气味,例如湖 沼水因藻类繁生或有机物产生的鱼腥及霉烂气味;浑浊河水常含有泥土的涩 味;温泉水常有硫酸味;有些地下水的H2S气味;含溶解氧较多的带甜味;含有机物较多的也常具有甜味;水中含NaCl带有咸味,含MgSO4,Na2SO4等带有苦味;含CuSO4带有甜味,而Fe的水带有涩味。 人的感官分辨嗅与味,不可避免带有主观性。目前对嗅与味尚无完全客观的标准和检测的仪器,只有极清洁或 已消毒过的 水才可用口尝试。由于水温对水的气味有很大影响,所以测定嗅 与味常常在室温20℃和加热(40-50℃)两种情况下进行。 此外,有人提出 以臭气浓度及臭气强度指数来度量水质的嗅觉属性。臭气浓度(TO)=200/a,式中a为感觉到臭气的最小水样量(mL)。在给水水源的标准中,要求(TO)值低于3-5。 臭气 强度指数(PO)系指被测水样稀释到没有臭气为止时以百分率表示的稀释倍数。 PO与TO通常具有如下关系:PO=lgTO/lg2(合田健,1989)
-------------------------------------这里是分割线------------------------------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三环电厂南路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创新园1号楼H座. 河南食品检测服务商中测检测作为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验室计量认证(CMA)通过检验的机构,可出具国家承认的食品、环境、卫生等方面检测报告及评价书,如有需要,可在线或来电咨询。-------------------------------------这里是分割线------------------------------矿泉水检测相关检测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是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检测标准】 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 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15892-2009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 GB/T 8538-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DB50/ 302-2008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密封盖 GB 12376-1990水中钋-210的分析方法 电镀制样法 GB/T 5750.6-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金属指标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39.1.7 精密度和准确度 同一实验室对两个地下水样品分别进行8次分析,平均值分别为3.0μg/L和16.2μg/L,相对标准偏差分别为16.1%和4.7%。对8个不同含量的地下水样品做加标回收实验,测得回收率为97.0%~116.0%。 39.2 气相色谱法 39.2.1 测定范围 本法最低检测量10ng,最低检测浓度1μg/L,测定范围1~10μg/L和10~100μg/L。水样中余氯,有机氯化合物不干扰测定。 39.2.2 方法提要 在酸性条件下,水样中的碘化物与重铬酸钾发生氧化还原反应析出碘与丁酮生成3- 碘丁酮2,用气相色谱法电子捕获检测器进行定量测定。 39.2.3 试剂和材料 39.2.3.1 载气:高纯氮99.999%。 39.2.3.2 配制标准品和样品预处理时使用的试剂和材料: a.无碘化物纯水:普通蒸馏水按每升加2gNaOH重蒸馏; b.硫酸溶液[c(H2SO4)=2.5mol/L]:取139mL优级纯浓硫酸,缓慢地加到500mL纯水中,并稀释至1000mL; C.重铬酸钾溶液(0.5g/L):称取0.05g重铬酸钾(K2Cr2O7)溶于纯水,并稀释至100mL; d.丁酮:重蒸馏,收集79~80℃馏分; e.环己烷:重蒸馏,收集80~81℃馏分;f.硫代硫酸钠溶液(0.5g/L); g.无水硫酸钠:600℃烘烤4h,冷却后密封保存; h.碘化钾,优级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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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检验
5.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 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并由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进行分析质量监督和评价。
5.2 城镇的集中式给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有自备给水的大、中型企业,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水质检验工作。其他单位的自备给水,应由其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水质检验。
分散式给水及农村集中式给水的水质,应由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需要进行检验。
5.3 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
5.3.1 城镇的集中式给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点计算。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人口在二十万以下时,应酌量增加。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源、出厂水、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管网末梢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有条件时可适当增加次数,检验项目在一般情况下,细菌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列为必检项目,其他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采样点和检验项目,应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共同研究确定。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每月进行一次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