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募投资积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其一)
总则
一【立法依据】为促进si募投资积金(以下简称si募积金)行业健康发展,规范si募积金服务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积金法》、《si募投资积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si募积金管理人委托si募积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si募积金提供积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服务机构开展si募积金服务业务及si募积金管理人、si募积金托管人就其参与si募积金服务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si募积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中国证券投资积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si募积金服务业务。si募积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从事si募积金募集、投资顾问等业务的相关规定,由协会另行规定。
三【服务机构权利义务】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si募积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照服务协议、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约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保护si募积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服务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si募积金服务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四【财产独立】si募积金服务所涉及的积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应当独立于服务机构的自有财产。服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si募积金服务所涉及的积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不属于其破产或清算财产。
五【管理人权利义务】si募积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委托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委托服务范围。
si募积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当对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等情况;并与服务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si募积金管理人应当对服务机构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进行持续关注和定期评估。
si募积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提供si募积金服务的,si募积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六【行业自律】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服务机构及其si募积金服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资金业务风险管控的应对措施
(一)强化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密切关注各类影响因素。坚持“平均、稳步、有序”的原则,密切关注货币、财政政策动向,以及汇率变动、权益市场趋势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加强市场分析和预估,增强市场敏感度,不断提升资金营运的择机能力,防止某一时期资金过度使用而造成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加强结构管理,强化市场研究,进一步转变盈利模式,更加注重买卖时机的把握,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
将风险管理规定进行量化。
(二)提升信用风险防控能力。适当匹配风险管理限额。加强负债品种、期限、交易对手、币种和融资抵(质)押品等的集中度管理,根据需要设置部分集中度限额。重点警惕产能过剩及亏损行业的风险,注重对行业中观和企业微观层面的分析和预警。面对供给侧结构性调整、淘汰“僵尸企业”和优化资源配置等强烈政策信号,要加强风险排查工作,及时优化存量资产,从地域、行业、企业自身状况和外部环境等多维度跟踪分析,强化资产的投后管理。
(三)提高流动性风险防范能力。
定期深度“体检”。压力测试从应急化向常态化转变,研究新形势下流动性风险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对压力测试的影响,及时更新压力测试的参数设置、情景设置,用好压力测试的成果,及时修正、完善资产负债管理。明确应急措施的负责部门和内部报告程序,根据不同的情景设置,审慎确定可能的流动性需求规模及相应的无障碍资金筹措渠道。
(四)加强操作风险应对能力。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重点培养一批资金业务的风险控制经理,使其对各类市场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识别、计量、控制方法和技术具有较强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可评估法人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业务策略的审慎性。
si募投资积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其四)
第四章 积金份额登记服务业务规范
第二十条【基本职责】从事si募积金份额登记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积金份额登记机构)的基本职责包括:建立并管理投资者的积金账户、负责积金份额的登记及资金结算、积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保管投资者名册、法律法规或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积金份额登记机构登记的数据,是投资者权利归属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募集结算资金】积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积金募集机构归集的,积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资金清算,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积金财产资金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第二十二条【资金账户安全保障】积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包括募集机构开立的募集结算资金归集账户和积金份额登记机构开立的注册登记用户。积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应当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应当明确监督机构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其中,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积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公募积金管理公司以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和服务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应当做好内部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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