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类过木乔资金业务操作
一、过木乔资金的概念过木乔资金又称搭木乔资金,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期限一般以六个月为限或更短,是一种与长期资金相对接的,在过渡期使用的资金。提供过木乔资金的目的是通过木乔资金的融通,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然后以长期资金替代过木乔资金。过木乔只是一种暂时状态。
在实际操作中,比如一家机构A拿到项目之后,要等待资金审批完成,但是资金到帐之前由于暂时缺乏资金暂时没有能力运作,于是找另外一家机构B商量,让它帮忙先垫付资金,等机构A资金到位后,机构B则退出。这笔对于机构A的短时运作资金就是所谓的过木乔资金,为机构A解决了暂时的资金需求。二、过木乔资金的特点1、期限短。通常不超过六个月。
2、含金量高。对于资金运作而言,对使用方相当重要,起支撑和撬动的作用。
3、资金回报高。因其重要性,给予资金提供者的回报相当要高。
4、资金成本高。资金使用时间段,急迫性强,抵押物一般不足,因此实际操作中利率一般上浮50—250%之间。
5、风险较容易控制。由于过木乔资金不是长期占用资金,只是一种临时需要,往往有后续资金来替代,因此风险较易控制。三、过木乔资金的运用及案例解析1、银行还旧借新类资金业务:这种业务专为解决企业在银行贷kuan到期需续期,但自己又没有资金归还原贷kuan的问题。因此,企业必须临时拆借资金,归还旧贷kuan,再贷出新贷kuan,用以归还临时拆借的资金。
si募投资积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其三)
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范
第十一条【协议签署】si募积金管理人与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积金合同签订书面服务协议。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收费方式和业务费率、保密义务等。除积金合同约定外,服务费用应当由si募积金管理人自行付款。
第十二条【备忘录签署】si募积金管理人、si募积金托管人、服务机构、经纪商等相关方,应当就账户信息、交易数据、估值对账数据、电子划款指令、投资者名册等信息的交互时间及交互方式、对接人员、对接方式、业务实施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签订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对si募积金服务事项进行单独约定。其中,数据交互应当遵守协会的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公平竞争】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执行贯彻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项规定,设定合理、清晰的费用结构和费率标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积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供服务业务所涉及的积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积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的安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积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
第十五条【风险防范】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服务业务的营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评估si募积金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
第十六条【积金服务与托管隔离】si募积金托管人不得被委托担任同一si募积金的服务机构,除该托管人能够将其托管职能和积金服务职能进行分离,恰当的识别、管理、监控潜在的利益冲突,并披露给投资者。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服务所涉及的资料。服务机构提供份额登记服务的,登记数据保存期限自积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第十八条【专项审计】服务机构每年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si募积金服务业务的内部控制与业务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经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每年可以选择由该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出具si募积金服务业务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责任分担】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因违规、违反服务协议、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积金财产造成的损失,应当由si募积金管理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si募积金管理人再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与服务机构进行责任分配与损失追偿。
si募投资积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其一)
总则
一【立法依据】为促进si募投资积金(以下简称si募积金)行业健康发展,规范si募积金服务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积金法》、《si募投资积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si募积金管理人委托si募积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si募积金提供积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服务机构开展si募积金服务业务及si募积金管理人、si募积金托管人就其参与si募积金服务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si募积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中国证券投资积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