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在审查、复审申报人员材料时,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当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应当优先推荐符合申报条件、能力业绩突出、业内认可,且仍在消防安全技术一线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本办法印发前,已通过特许,或者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证书、现任公务员岗位或者现役军人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执业)的考核认定和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范围。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章 总 则条 为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015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日期定为2015年12月19日、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具体负责考试考务工作。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批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考试安全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