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尘室(区)的窗户,顶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顶棚的连接部位是否密封。20、化妆品生产中易产生蒸汽的操作区是否有良好的除湿,排风,降温等设施。生产区的水池,地漏是否对产品产生污染。生产区的人员和物料出入,是否设置专用通道。无尘区与一般生产区之间是否设置缓冲设施。易产生粉尘的生产操作如粉碎,混合,筛选等是否配备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是否经过处理,符合生产要求。仓储区是否安装照明和通风,防鼠,防虫等设施,是否设置温度,湿度监控设施。
1、净化工作台全室空气净化是采用集中净化空调系统在整个房间内造成具有相同的洁净度环境的净化处理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工艺设备高大,数量多,且室内要求相同洁净度的场所。全室空气净化投资大、运行管理复杂、建设周期长,因此采用时必须谨慎,应尽量避免采用。
2、局部空气净化是采用净化空调器或局部净化设备(如洁净工作台、棚式垂直层流单元、层流罩等),在一般空调环境中造成局部区域具有一定洁净度的环境的净化处理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生产批量较小或利用原有厂房进行技术改造的场合。
3、采用全室净化与局部净化相结合的净化处理方式,既能保证室内具有一定的洁净度,又能在局部区域实现高洁净度环境,从而达到满足生产对高洁净度环境的要求和节约能源的双重目的。
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车间,其进风口应当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采用紫外线消毒,紫外线消毒灯的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30瓦/10平方米设置,离地2.0米吊装。生产车间空气中细1菌总数不得超过1000个/立方米。含菌空气在化妆品的制造、静置、灌装、包装等环节极易对产品造成二次污染。按照新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生产车间空气中细1菌总数不得超过1000个/立方米,同时,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必须有空气净化或者空气消毒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