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要求(1)洁净室车间要求化妆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有害、易燃、易爆原料的产品必须使用单独生产车间,车间地面应当平整、耐磨、防滑、无1毒、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
(2)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当有坡度,不积水,在最1低处设置洁净地漏。
(3)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
(4)采用紫外线消毒1的,紫外线消毒灯的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30瓦/10平方米设置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是否与化妆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是否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是否控制在45﹪-65﹪。
(5)相对湿度:45-65﹪(RH);
噪声≤65dB(A);
新风补送量:总送风量的20%-30%;
照度:≥300Lux。
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车间,其进风口应当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采用紫外线消毒,紫外线消毒灯的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30瓦/10平方米设置,离地2.0米吊装。生产车间空气中细1菌总数不得超过1000个/立方米。含菌空气在化妆品的制造、静置、灌装、包装等环节极易对产品造成二次污染。按照新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生产车间空气中细1菌总数不得超过1000个/立方米,同时,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必须有空气净化或者空气消毒设施。
无尘室(区)的内表面是否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耐受清洗和消毒。无尘室(区)的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是否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便于清洁。生产区内是否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卫生工具,其存放地点是否对物料,半成品,成品造成污染,并限定使用区域。生产区是否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更衣室,休息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是否对生产区产生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