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无尘车间与设施要求
1、企业生产环境是否整洁,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是否对化妆品生产造成污染。
2、生产区是否远离污染源.生产所需的动力,'三废'处理等辅助设施是否对生产环境造成污染。
3、厂房是否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设置功能间,并合理布局。
4、原料预处理,称量,配制,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洁消毒,半成品储存,分装,成品包装等工序是否分开设置。
5、生产过程中易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有害,易燃易爆原料的产品是否使用单独的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是否具备相应的卫生,安全措施。厂房是否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6、生产区地面是否平整,耐磨,防滑,无1毒,不渗水,不积水便于清洁和消毒。
7、车间四壁及顶棚是否易于清洗和消毒。是否有适宜的防水层高度。
8、生产区是否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和消毒设施.进入生产区的新风是否经过过滤处理措施。
9、进入无尘室(区)的空气是否经过净化处理。
10、进入洁净区的人员和物料是否分别经过缓冲进入或者送入无尘 室(区)。
11、除卫1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中不需微生物项目检查的产品类别及其他特殊情况外,化妆品生产的制作,半成品储存,分装,成形,内包材及清洁容器具的最后一次精洗,储存是否在无尘(区)进行。
12、无尘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是否与化妆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是否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是否控制在45%-65%。
13、无尘室(区)的窗户,顶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顶棚的连接部位是否密封。
1、净化工作台全室空气净化是采用集中净化空调系统在整个房间内造成具有相同的洁净度环境的净化处理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工艺设备高大,数量多,且室内要求相同洁净度的场所。全室空气净化投资大、运行管理复杂、建设周期长,因此采用时必须谨慎,应尽量避免采用。
2、局部空气净化是采用净化空调器或局部净化设备(如洁净工作台、棚式垂直层流单元、层流罩等),在一般空调环境中造成局部区域具有一定洁净度的环境的净化处理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生产批量较小或利用原有厂房进行技术改造的场合。
3、采用全室净化与局部净化相结合的净化处理方式,既能保证室内具有一定的洁净度,又能在局部区域实现高洁净度环境,从而达到满足生产对高洁净度环境的要求和节约能源的双重目的。
施工要求(1)洁净室车间要求化妆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有害、易燃、易爆原料的产品必须使用单独生产车间,车间地面应当平整、耐磨、防滑、无1毒、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
(2)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当有坡度,不积水,在最1低处设置洁净地漏。
(3)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
(4)采用紫外线消毒1的,紫外线消毒灯的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30瓦/10平方米设置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是否与化妆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是否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是否控制在45﹪-65﹪。
(5)相对湿度:45-65﹪(RH);
噪声≤65dB(A);
新风补送量:总送风量的20%-30%;
照度:≥300Lu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