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的语用特点。法律英语同科技语言一样,并不具有特殊的语言材料或独立的语法体系,而是民族共同语在法律语境中的一个具有某种特殊用途的语言变体或语域。由于法律学科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法律长期在人们的政治、经济、科学和文化生活中所发挥的强大的规范和调节作用,造成了法律英语在实现其调节、规范作用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自身的语体特点。法律英语的使用特点可以从语篇结构、句法和词汇选择三个层次来考量。
从语篇结构层次上看,法律语篇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高度程式化。法律语篇注重前后层次、埋伏照应、结构严谨、简详得当并具有严格特殊的程式。立法语篇结构层次分明,都是采用从宏观到微观、从总论、总则到条文、从重要条文到次要条文的语篇结构。这种程式化语篇是保持法律规范的庄严性及其内容的严谨合理和准确规范的必要手段,能使法律规范的内涵得到最充分的体现。程式化的语篇结构的另一个优点是它可以给所涉及的法律条文、专业术语和概括性词语设定具体的阐释语境,减少曲解或误解法律条文和概括性词语的可能性,瓦解那些想钻法律空子的企图。这种程式化也符合专业用法者的阅读习惯和阅读期待,可以使他们在理解和使用法律的过程中尽可能减少错误。司法语篇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制作或发布的有关处理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司法公文。司法语篇的法律规范性和严肃性要求在其制作和使用上要符合一定的规范,即语言规范、内容完整、格式统一,例如上诉书、抗诉书、申诉书等,其制作均有相应具体规范要求。
在句法上,法律语篇多用结构紧密、说理完整的长句,常常使用并列结构和复杂的同位语成分,为了保证表述的严谨准确性,有时会放弃简洁明了性和可读性。例如英国的法律法规都是由一句话构成的,首先前面使用一个‘'Beitenacted..”的颁布套语,然后一条一条的列出具体的法律内容。这样的法律条文必然很长,并带有各种复杂的附加修饰成分、插入语、并列结构和同位语等句子成分,于是虽然造成阅读和理解甚至是使用上的困难,但是却能保证法律内涵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严密性。
在用词上,法律语篇使用的词汇主要有法律词汇和全民共同语中的一般词汇这两大部分。法律词汇都有特定含义和特定的使用范围,不能随意引申或用其它词汇替代。法律词汇主要包括法律语体专门术语和人工法律术语。人工法律术语指进入法律语言之后被赋予了特定的法律含义的民族共同语,如委托、告诉、故意的。法律专用术语和人工法律术语的数量虽然不大,但它们的使用频率高、能量大,并且地位独特,构成了法律语言区别于其它语体的主要区别性特征。
旅游景点名该如何翻译?
一些专家曾经指出,在一些旅游对外宣传品中,有些国内地名的译法很不统一。例如,太湖,有的译作Tai Lake,也有译成Taihu Lake;黄山有的译作Huang Mountain,也有译为Huangshan Mountain。
例如桂林是我国重要的旅游胜地之一,风景点很多。风景点的译名也很不统一。1998年6月一份英文版《中国旅游导报》,上面登载两篇文章,标题分别为 Li R iver, the Dreaming Water 和 Yangshuo, a Paradise for Foreign Tourists,都谈到了漓江。一篇把漓江译为Li River,而另一篇却译成Lijiang RiVer。读这份报纸的外国人绝不会想到Li River和Lijiang River同指一条江。桂林街头近百个旅游售票点介绍漓江游和其他景点游的英文也不统一,也会给外国游客带来困 惑。又如,象鼻山译为Xiangbishan Hill,也有译成Elephant Trunk Hill;独秀峰有译为Duxiu Peak或译为the Unique Beauty Peak。懂些英语的桂林人也许一看就明白指的是同一个景点。但对于桂林风景一 无所知的外国游客,就分辨不清是一个还是两个景点(地名)。
旅游景点的翻译虽没有统一的规定,但专家认为,旅游点名称属单名最1好照顾韵节和外国人的习惯 读法,把“湖” “山” “园”等也同音译出。如the Li jiang River,人民画报英语版就采用这种译法。又如,尧山最1好译为the Yaoshan Mountain;同理,杉湖可译为the Shan hu Lake。译名最1好在一个地区是统一的,以避免误解。
另外,旅游景点名称的比较可取的译法通常采用音译与意译相结合,例如“象鼻山”既用汉语拼音 译为Xiangbishan,也可意译为the Elephant-T runk Hill。可作两种处理,一是汉语拼音名用斜体,音译 名放在括弧里,即Xiangbishan(the Elephant-Trunk Hill);另一种就是在音译与意译名之间加一个or, 例如Xiangbi shanor the Elephant_Trunk Hill,伏波山可译为Fuboshan Hillor the Whirl pool Hill;而芦笛岩可译为Ludi Caveor the Reed Flute Cave。作这样取理,相信外国人不但不会产生误解,而且会有助于他们对景点的了解和兴趣。
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一般包括三大部份:
1. 引用部份;
2. 连接部份;及
3. 限定部份。
其译法需以「根据」或'如」为开始,原文中'...as claim 1','...of claim 1','...as claimed in claim l','...as set forth in claim 1','...according to claim 1'等不同表达法,请皆译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或「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而'as claimed in any one of claims 1 to 9'请译为「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或「如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中文的第1个逗点之前常被视为引用部分,因此,在连接部分之前必须加一个逗点。以下列出数种从属权利要求之实例及其译法以供参考:
(1) 'The knife according to Claim 1, wherein the blade is receivable in the handle.' 请译为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刀子,其中该刀片可收纳入握把中。」或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刀子,其中该刀片可收纳入握把中。」
上例中引用部份为「根据…刀子」「如…刀子」,限定部份为「该刀片…握把中」,连接部份为「其中」。
为了符合国家知识1产权局对权利要求格式的要求,在从属权利要求引用中出现的according to请务必译为「根据」或「如」。除了according to的外,类似的英文表达法很多,下列皆一律译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刀子」或「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刀子」:
The knife as claimed in Claim 1;
The knife of Claim 1;及
The knife as set forth in Claim 1。
在从属权利要求引用中出现的主题必须与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相同。在上例中,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为刀子,故从属权利要求的主题亦为刀子。若英文权利要求中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的主题不符,应属英文错误,请告知本所。
(2) 一从属权利要求可依附一独立权利要求,亦可依附在其前的从属权利要求。若同时依附两项以上,必须用「或」来表示。请见下列实例:
1.一种刀子,其包括……。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刀子,其中……。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刀子,其中……。
4.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刀子,其中……。
上列的第4项有时英文写为'The knife of any of Claims 1 to 3',此时应译为「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刀子」。
(3) 从属权利要求仅能依附在其前的权利要求。若英文中的从属权利要求依附其自身或在其后的权利要求,则属错误,请告知本所。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