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云律师阐述:离婚诉讼一定要远离以下误区
先提出离婚的一方会吃亏或者先提出离婚的应当赔偿另一方?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先提出离婚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先提出离婚与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并没有任何关系,因为法院在进行财产分割或者判决子女抚养归属时,从来不会考虑是谁先提起离婚诉讼的。
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在财产分割上,首先坚持夫妻平等的原则,即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割。在此原则的基础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对有过错的一方如重婚、虐待等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少分。
2、分割财产时,不但要注意财产价值,有时还应考虑使用效益,以及照顾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3、对于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另外对于哺乳期(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生活,小孩已满十周岁,以小孩意愿为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共同负担。
对于离婚诉讼中的赔偿问题,与谁先提出离婚诉讼也不存在任何关系,在离婚诉讼中只有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即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只是与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有关,与谁先提起离婚诉讼没有关系,并且也只是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
钱钟书说“:婚姻就像一座围城,城外的人拼命想冲进来,城内的人拼命的想冲出去。”冲进来容易,但想冲出去,能否成功就要看这座感情堆砌的城池是否牢固。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离婚的首要标准就是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那么作为纯主观的感情状态,法官又是如何认定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了呢?
在人民法院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可以看出法院判决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首要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述司法解释又指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情感、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婚姻基础”是指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比如,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的结合;是自愿的还是被包办的;是经过深入了解的还是草率闪婚的。“婚后感情”是指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它是评价婚姻关系好与坏的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态、经济融合、子女抚养、家务分担等,都会不同程度的决定夫妻感情的状态。“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情形。离婚原因对于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及是否有和好可能具有重要意义。“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 和好可能”是指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以及从当事人主管态度和客观状况看,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
上述司法解释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给出了一些可以视为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如婚姻存在这些情形之一,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 ,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的证件》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9.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span styl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