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离婚诉讼律师为您阐述:离婚诉讼误区分析!
自己是母亲,年龄小的孩子法院一定会判给我作为母亲,对于孩子的感情,一定都能够得到大家理解的,但是,并不是母亲坚持要求抚养孩子,孩子就一定会跟随母亲抚养。接下来有郑州离婚律师——王利云律师问您阐述:
1、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候的总原则是:两岁以下孩子,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两岁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
2、法院在判决孩子给谁抚养的综合原则是:究竟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长。
3、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情形。比如:父母双方谁有更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第二,考虑孩子过去生活中是谁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谁的感情更深。第三,考虑一方有没有节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有没有再婚的可能,考虑母亲的年龄。第四,一方有没有不良恶性,比如赌博酗酒吸毒。如果是10岁以上孩子,还会征求孩子个人意见。
所以,法官会综合各种情形做出判决。
1、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解答】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106条第1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0日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网。
老公出轨将财产赠与情人该财产应返还
争议焦点:
原告王某同被告张某系夫妻,因工作关系两地分居。2015年下半年,被告王某与刘某通过陌陌聊天相识,不久便发展为情人关系,被告张某向情人赠与现金60万元,妻子王某并不知情,此种情况下,妻子得知赠与事实后,能否主张其老公的情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上系平等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处分财产,但是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同时丈夫一方私自处分财产需符合公序良俗。丈夫将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的行为侵害了妻子的合法的财产权益,情人接受赠与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还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故情人应当返还接受赠与的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