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离婚律师——王律师分享离婚诉讼远离误区案例分析
如果自己有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候得到经济赔偿?
当事人(尤其是女性)总是强烈渴望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力。
当事人基于两个目的:一是为了查明真相,在亲戚朋友中讨个说法,离婚也得离个明明白白;另一个目的则是寄希望于抓住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以获得离婚时候多分财产,让对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首要目的是道德的范畴,在此不作评述。但第二个目的,恐怕婚姻法会让你失望,为什么呢?
1、通常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一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2、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因果关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不大。
3、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是严重通奸,并生育子女的,无过错方造成精神上的伤害的,可以参照同居处理;如果仅是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得不到过错赔偿。有很多当事人不顾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以期待在离婚时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是陷入了一个误区。
15、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诉请他人返还该财产的,应如何处理?
【解答】法律明确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因他人接受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如所赠与财产的数额较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赠与一方亦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损害了夫妻对方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因此,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另一方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全部返还该财产。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网
5、父母双方离婚后,在短时间内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案件,应如何把握裁判原则?
【解答】对于父母双方离婚时已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或经法院裁判,在离婚后的短时间内,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案件,应着重审查以下情形:其一,审查未成年子女就案件诉争问题是否具备足够的认知与表达能力,对于无此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意见,法院不应作为变更抚养关系与否的依据。其二,父母双方在履行原抚养协议或法院裁判期间,双方的抚养条件是否发生了较大变化,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一方共同生活是否得到了充分照顾、生活环境是否稳定,一方有无证据证明对方在抚养未成年子女期间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其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时间长短,父母双方离婚后,在短时间内变更抚养关系是否有利于维护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环境,是否会对其正常的生活和成长产生影响。总之,处理此类案件,应遵循的总的原则是:从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在原有离婚协议或裁判的基础上,妥善处理探望及抚养费问题,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融洽、和睦的氛围,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载最、高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