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译法
直译是把忠实于原文内容放在第1位,把忠实于原文形式放在第二位,把通顺的译文形式放在第三位的翻译方法。即直译法是在不违背译文语言规范以及不引起错误的联想的条件下,在译文中保留英语谚语的比喻、形象和民族、地方色彩的方法。
意译法
意译却是把忠实于原文的内容放在第1位,把通顺的译文形式放在第二位,而不拘泥于原文形式的翻译方法。当直译有困难或勉强译出而读者无法理解时,一般应采用意译法。意译主要是指在翻译时抓住内容和喻义这一重要方面,牺牲形象、结合上下文比较灵活地传达原意。例如英语谚语Ahorsestumblesthathasfourlegs,若将其直译成“有四条腿的马会失蹄”,这自然会给听者的理解带来困难,甚至会产生一种莫名其妙的感觉。对于这类谚语的翻译,应采取意译法,以完全不同的词语将甲方语句的寓意准确地传达给乙方。如果我们将上例Ahorsestumblesthathasfourlegs译成“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或“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不失为成功的处理方法,汉译后,其形虽变,然其意依存。以下各例谚语的翻译均体现了“形相远而意相近”的翻译的原则。
同义谚语套用法
有的英语谚语和汉语同义谚语在内容和形式上都相符合,双方不但有相同的意义和修辞色彩,并且有相同的或大体相同的形象比喻。对于此类谚语可采用“同义谚语套用法”。
增词加注法
有些英语谚语带有浓厚的民族色彩、地方色彩或具有典故性质,汉译时必须加注才能把意思交代清楚愿意,这种翻译法叫做增词加注法。例如,仅仅把Carry coals to New castle译为“向运煤,多此一举”是不够的,因为读者不一定理解“纽卡索”的含义,必须用增词加注法翻译为“向(煤区)纽卡索运煤,多此一举。”或加注,说明“纽卡索”是英国的一个产煤中心,往那运煤,多此一举。
名词译成动词⑴The application of directional control valve shall be compatible w ith the control valve performance such that the systemoperation w ill not be affected by back p ressure.译为:应该使用与控制阀的性能相适应的方向控制阀,这样,系统的工作就不会受反压力的影响。翻译时将名词app lication译为动词“使用”(以下几个例句的词性转换形式与本句基本相同,不再逐句说明)。⑵The dependence of the rate of evaporation of a liquid ontemperature is enormous.译为:液体的蒸发速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温度。⑶W ith the use of the increased temperature and pressure,the oil is cracked into lighter or heavier fractions.译为:利用高温,可将石油裂化成轻馏分或重馏分。⑷Where the source is normally mounted on a horizontalp lane surface,the corresponding free field is a hem isphere,andthus sound p ressure measurements are made at points on the sur2face of the hypothetical hem isphere.译为:在声源正常地安装在一个水平表面的地方,相应的自由声场就是一个半球面,这样就可在相应这个假设的半球面上的一些点测量声压级。
法律英语的语用特点。法律英语同科技语言一样,并不具有特殊的语言材料或独立的语法体系,而是民族共同语在法律语境中的一个具有某种特殊用途的语言变体或语域。由于法律学科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法律长期在人们的政治、经济、科学和文化生活中所发挥的强大的规范和调节作用,造成了法律英语在实现其调节、规范作用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自身的语体特点。法律英语的使用特点可以从语篇结构、句法和词汇选择三个层次来考量。
从语篇结构层次上看,法律语篇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高度程式化。法律语篇注重前后层次、埋伏照应、结构严谨、简详得当并具有严格特殊的程式。立法语篇结构层次分明,都是采用从宏观到微观、从总论、总则到条文、从重要条文到次要条文的语篇结构。这种程式化语篇是保持法律规范的庄严性及其内容的严谨合理和准确规范的必要手段,能使法律规范的内涵得到最充分的体现。程式化的语篇结构的另一个优点是它可以给所涉及的法律条文、专业术语和概括性词语设定具体的阐释语境,减少曲解或误解法律条文和概括性词语的可能性,瓦解那些想钻法律空子的企图。这种程式化也符合专业用法者的阅读习惯和阅读期待,可以使他们在理解和使用法律的过程中尽可能减少错误。司法语篇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制作或发布的有关处理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司法公文。司法语篇的法律规范性和严肃性要求在其制作和使用上要符合一定的规范,即语言规范、内容完整、格式统一,例如上诉书、抗诉书、申诉书等,其制作均有相应具体规范要求。
在句法上,法律语篇多用结构紧密、说理完整的长句,常常使用并列结构和复杂的同位语成分,为了保证表述的严谨准确性,有时会放弃简洁明了性和可读性。例如英国的法律法规都是由一句话构成的,首先前面使用一个‘'Beitenacted..”的颁布套语,然后一条一条的列出具体的法律内容。这样的法律条文必然很长,并带有各种复杂的附加修饰成分、插入语、并列结构和同位语等句子成分,于是虽然造成阅读和理解甚至是使用上的困难,但是却能保证法律内涵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严密性。
在用词上,法律语篇使用的词汇主要有法律词汇和全民共同语中的一般词汇这两大部分。法律词汇都有特定含义和特定的使用范围,不能随意引申或用其它词汇替代。法律词汇主要包括法律语体专门术语和人工法律术语。人工法律术语指进入法律语言之后被赋予了特定的法律含义的民族共同语,如委托、告诉、故意的。法律专用术语和人工法律术语的数量虽然不大,但它们的使用频率高、能量大,并且地位独特,构成了法律语言区别于其它语体的主要区别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