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程序——
1、公布年度免检产品类别目录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于每年1月份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提出开展免检产品类别建议目录。质检总局汇总各地意见后,于每年一季度公布本年度实施免检产品的类别目录、申请的基本条件
和受理免检申请的开始、截止日期及工作日程安排。
2、企业申请:
1).领表
申请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到办理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处)领取《产品免检申请表》。
2).提交申请材料
免检申请企业应按要求如实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下列有效材料一式两份报办理部门。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商标注册文件复印件。 (3)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最近有效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或全项目检验报告。 (4)最近三次省级以上(含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的检验报告或者证明(不含委托检验报告、行业统检和部门抽查的检验报告)。 (5)质量认证证书或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复印件。 (6)企业及产品简介。 (7)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生产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书的复印件。 (8)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应当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及省级以上(含省级)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产品所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产品标准水平的证明。
3).审查
(1).办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免检条件的规定。 (2).办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不同意上报的,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申请企业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办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办理部门经研究后,仍不同意上报的,书面答复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