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代办税务变更服务
一、所需资料
纳税人因工商行政机关变更登记、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或考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地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登记注册类型变更,需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上加具审批意见;
跨区地址变更的,需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上驾龄审批意见,然后至登记分局大厅或登记外点办理变更手续。涉及至社保统筹区变更的,应先在迁出区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注销手续,再到迁入区地税登记部门办理缴费登记。
二、变更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一式二份(如注册类型或跨区地址变更的,需填 写),并加盖公章;(或在名区地税服务厅领取或从网站下载;另可选择“免填表”服务,由受理窗打印本表格,纳税人需在表格上加盖公单)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变更文件)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正本和副本。
三、若有以下变更事项的,须另外提供以下资料:
1. 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股权变化,需申报办理新自然人投资者个人信息登记,提供新自然人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 变更合伙人、投资者及注册资本的,需提供(章程或协议)和新合伙人或自然人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投资者为企业的,则提供投资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外的投资者提供相关文件);
3. 变更注册或经营地址的,需提供新的注册或经营地址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一份;
4. 变更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需提供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 变更纳税人或业户名称的,需加盖新公章;
6. 分支机构变更注册类型的,需提供总公司副本的复印件或相关证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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