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单元划分原则 :(资料查询可百度“cccf认证在线”或“邦思科技”)。
1.干粉灭火剂贮存装置: (1)干粉灭火剂贮存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贮存容器结构、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干粉贮存容器出口释放装置的结构形式、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干粉贮存容器容器阀的结构形式、材料、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5)安全防护装置的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驱动气瓶组启动气瓶组: (1)瓶组容器阀的结构形式、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内部灌装介质、贮存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检漏装置种类和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选择阀、单向阀: 结构形式、材料、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驱动装置(电磁型驱动装置、气动型驱动装置、液压型驱动装置、电爆型驱动装置、机械型驱动装置、燃气型驱动装置、电动型驱动装置 ): (1)带气瓶的和不带气瓶的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2)结构形式、材料、启动方式、燃气介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5.集流管: 结构形式、材料、工作压力、公称直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6.燃气发生器: 发火装置基本参数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7.信号反馈装置: 结构形式、材料、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8.喷嘴: 工作压力、材料、结构、应用方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二、检验标准:GB 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三、检验项目: 1.干粉灭火剂贮存装置: (1)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 GB 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3、6.4、6.6、6.11、6.12 的全部适用项目。 (2)分型试验: 干粉灭火剂贮存装置灭火剂贮存形式,贮存容器结构、工作压力,释放装置的结构形式、材料,干粉贮存容器阀的结构形式、材料、工作压力,安全防护装置的结构形式均相同,仅贮存容器容积不同或容器阀通径不同时,可按下列试验项目进行分型检验: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3.2~6.3.6、6.4.2.1、6.4.2.2、6.4.3.3~6.4.3.5、6.6.3~6.6.6、6.6.8、6.11.2.2~6.11.2.4、6.11.3.1、6.11.3.2、6.12.2、6.12.3的适用项目。 (3)监督检验: 检测项目为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4.2.3、6.4.3.5。 2.贮气瓶组: (1)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 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5、6.6、6.8、6.11、6.12 的全部适用项目。 (2)分型试验: 贮气瓶组瓶组容器阀的结构形式、材料,内部灌装介质、公称工作压力,检漏方式相同,仅瓶组容积不同,可按下列试验项目进行分型检验: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5.3~6.5.5、6.6.3~6.6.6、6.6.8的适用项目。 (3)监督检验: ①.获证后现场抽样检测项目为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5.5、6.6.6; ②.获证后现场使用领域抽样检测项目为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5.5、6.6.4。 3.单向阀: (1)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 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 6.7的全部项目。 (2)分型试验: 单向阀工作压力、材料、结构形式相同,仅通径不同,可按下列试验项目进行分型检验: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7.4~6.7.9的适用项目。 (3)监督检验: ①.获证后现场抽样检测项目为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7.8; ②.获证后现场使用领域抽样检测项目为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7.8。 4.集流管: (1)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 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 6.9、6.11.3 的全部项目。 (2)分型试验: 集流管直径、材料、结构形式相同,仅通径不同,可按下列试验项目进行分型检验: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9.3~6.9.4、6.11.3.1~6.11.3.2的适用项目。 (3)监督检验: ①.获证后现场抽样检测项目为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9.3、6.11.2.2、6.11.3.1; ②.获证后现场使用领域抽样检测项目为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9.3、6.11.2.2、6.11.3.1。 5.选择阀: (1)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13的全部项目。 (2)分型试验: 选择阀工作压力、材料、结构形式相同,仅通径不同,可按下列试验项目进行分型检验: 29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13.5~6.13.9、6.13.11的适用项目。 (3)监督检验: ①.获证后现场抽样检测项目为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13.8; ②.获证后现场使用领域抽样检测项目为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13.8。 6.燃气发生器: (1)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14的全部项目 (2)分型试验: 燃气发生器发火装置基本参数相同,仅产气剂量不同,可按下列试验项目进行分型检验: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的6.14.2~6.14.4、6.14.8的适用项目。 (3)监督检验: ①.获证后现场抽样检测项目为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14.1; ②.获证后现场使用领域抽样检测项目为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14.1。 7.信号反馈装置: (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15的全部项目。 (2)分型试验: 信号反馈装置材料、工作压力、结构不同相同,仅动作压力不同,可按下列试验项目进行分型检验: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的6.15.2~6.15.6、6.15.8的适用项目。 (3)监督检验: ①.获证后现场抽样检测项目为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15.2; ②.获证后现场使用领域抽样检测项目为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15.2。 8.喷嘴: (1)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17的全部项目。 (2)分型试验: 喷嘴工作压力、材料、结构、应用方式相同,仅喷孔大小不同,可按下列试验项目进行分型检验: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的6.17.6~6.17.7、6.17.9、6.17.10的适用项目。 (3)监督检验: ①.获证后现场抽样检测项目为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17.4、6.17.5; ②.获证后现场使用领域抽样检测项目为 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 6.17.4、6.17.5。 9.驱动装置: (1)型式试验: ①.电磁型驱动装置: 检验项目为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8(GA61-2010《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中的5.1)的全部项目。 ②.气动型驱动装置: 检验项目为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8(GA61-2010《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中的5.2)的全部项目。 ③.液压型驱动装置: 检验项目为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8(GA61-2010《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中的5.3)的全部项目。 ④.电爆型驱动装置: 检验项目为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8(GA61-2010《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中的5.4)的全部项目。 ⑤.机械型驱动装置: 检验项目为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8(GA61-2010《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中的5.5)的全部项目。 ⑥.燃气型驱动装置: 检验项目为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8(GA61-2010《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中的5.6)的全部项目。 ⑦.电动型驱动装置: 检验项目为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8(GA61-2010《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中的5.7)的全部项目。 (1)分型试验: ①.电磁型驱动装置: 结构形式、材质相同,只有驱动力不同时,可按下列项目进行分型试验: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8(GA61-2010《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中的5.1)的全部项目。 ②.气动型驱动装置: 结构形式、材质相同,只有驱动力不同时,可按下列项目进行分型试验: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8(GA61-2010《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中的5.2.1~5.2.3、5.2.5、5.2.7)的适用项目。 ③.液压型驱动装置: 结构形式、材质相同,只有驱动力不同时,可按下列项目进行分型试验: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8(GA61-2010《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中的5.3.1~5.3.5、5.3.7)的适用项目。 ④.电爆型驱动装置: 结构形式、启动方式、材质相同,只有驱动力不同时,可按下列项目进行分型试验: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8(GA61-2010《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中的5.4.1、5.4.2、5.4.3、5.4.5、5.4.7)的适用项目。 ⑤.机械型驱动装置: 结构形式、材质相同,只有驱动力不同时,可按下列项目进行分型试验:32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8(GA61-2010《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中的5.5.1~5.5.4、5.5.6)的适用项目。 ⑥.燃气型驱动装置: 结构形式、燃气介质、材质相同,只有输出压力和气体生成量不同时,可按下列项目进行分型试验: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8(GA61-2010《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中的5.6.1~5.6.8、5.6.11、5.6.13)的适用项目。 ⑦.电动型驱动装置: 结构形式、材质相同,只有驱动力不同时,可按下列项目进行分型试验: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6.8(GA61-2010《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中的5.7.1~5.7.3、5.7.5~5.7.7)的适用项目。 (3)监督检验: ①.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 6.8(GA61-2010《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中的 5.1.5、5.2.5、5.3.5、5.4.5、5.5.4、5.6.1、5.7.6)的适用项目; ②.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16668-2010《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 6.8(GA61-2010《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中的 5.1.1、5.2.1、5.3.1、5.4.1、5.5.1、5.6.1、5.7.1)的适用项目。 四.样品数量: 1.灭火剂瓶组: (1)型式试验: 干粉贮存容器3套、释放膜片2套(适用时)、释放阀3套(适用时)、容器阀3套、安全阀4套(适用时)、安全泄放装置3套(适用时)、压力显示器5只(适用时)、称重装置2套(适用时)。 (2)分型试验: 干粉贮存容器3套、释放膜片2套(适用时)、释放阀2套(适用时)、容器阀2套、安全阀3套(适用时)、安全泄放装置2套(适用时)、压力显示器4只(适用时)、称重装置2套(适用时)。 (3)监督检验: 获证后现场抽样检测:释放膜片1套(适用时)、释放阀1套(适用时)。 2.贮气瓶组: (1)型式试验: 瓶组 3 套、容器阀 3 套、安全泄放装置 3 套(适用时)、压力显示器 5只(适用时)、称重装置 2 套(适用时)。 (2)分型试验: 瓶组3套、容器阀2套、安全泄放装置2套(适用时)、压力显示器4只(适用时)、称重装置2套(适用时)。 (3)监督检验: ①.获证后现场抽样检测:瓶组1套、容器阀1套; ②.获证后现场使用领域抽样检测::瓶组1套、容器阀1套。 3.驱动装置: (1)型式试验: ①.电磁型驱动装置:2只; ②.气动型驱动装置 :3只; ③.液压型驱动装置 :3只; ④.电爆型驱动装置:3只; ⑤.机械型驱动装置:2只; ⑥.燃气型驱动装置 :7只; ⑦.电动型驱动装置:2只。 (2)分型试验: ①.电磁型驱动装置:2只; ②.气动型驱动装置 :2只; ③.液压型驱动装置 :2只; ④.电爆型驱动装置:2只; ⑤.机械型驱动装置:1只; ⑥.燃气型驱动装置 :5只; ⑦.电动型驱动装置:2只。 (3)监督检验: ①.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均为 1 只; ②.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 均为 1 只。 4.单向阀: (1)型式试验: 4 只; (2)分型试验: 2只; (3)监督检验: ①.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1 只; ②.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 1 只。 5.集流管: (1)型式试验: 集流管 2 套、安全泄放装置 3 套、连接管 2 套、减压阀 3 套。 (2)分型试验: 集流管 2 套、安全泄放装置 2 套、连接管 1 套、减压阀 2 套。 (3)监督检验: ①.获证后现场抽样检测:集流管1套、安全泄放装置1套、连接管1套、减压阀1套; ②.获证后现场使用领域抽样检测:集流管1套、安全泄放装置1套、连接管1套、减压阀1套。 6.选择阀: (1)型式试验: 4 只; (2)分型试验: 3只。 (3)监督检验: ①.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1 只; ②.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 1 只。 7.燃气发生器: (1)型式试验: 外壳 5 只、发火装置 55 只; (2)分型试验: 外壳5只、发火装置55只。 (3)监督检验: ①.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发火装置 1 只; ②.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 发火装置 1 只。 8.信号反馈装置: (1)型式试验: 5 套; (2)分型试验: 4套。 (3)监督检验: ①.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1 套; ②.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 1 套。 9.喷嘴: (1)型式试验: 局部应用喷嘴 4 只、全淹没喷嘴 3+x(x 为布粉用喷嘴数量)只; (2)分型试验: 局部应用喷嘴3只、全淹没喷嘴2+x(x为布粉用喷嘴数量)只。 (3)监督检验: ①.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1 只; ②.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 1 只。 五.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①.燃气型干粉灭火设备:110 天; ②.采用电爆型驱动装置的干粉灭火设备:110 天; ③.采用其他型驱动装置的干粉灭火设备:90 天。 (2)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