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塘厦内资公司分立、合并登记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公司因分立、合并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需经审批部门批准。
2.公司因分立作出分立决议或者决定;合并各方公司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者决定。
申请资料清单
一、内资公司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二、决议或决定。
三、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称,合并(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四、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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