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准备
取得本单元全体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二)签订协议
业主应就加装电梯方案(含实施主体,电梯规划方案、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分摊以及建成后的电梯使用单位等事项)进行明确,并签订书面协议。
(三)协议公示
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社区提请协议公示(含电梯规划方案)。协议由社区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15天。
(四)公示备案
协议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社区应组织调解,促进相关业主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的,社区不予见证盖章。 协议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异议但达成调解协议的,由社区见证盖章并在3个工作日内转辖区街道核对盖章,同时告知申请人。
(五)设计图审
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经有资格的图审机构审查。
(六)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持加装电梯施工图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结论书、加装电梯协议等相关书面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辖区住建部门办理加装电梯申请手续。
(七)现场踏勘
区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召集区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等部门和相关管线单位开展现场踏勘,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加装电梯的可行性分析意见,并转市住建部门,同时告知申请人。
(八)联合审查
市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区住建部门转送材料5个工作日内,召集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等部门和相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加装电梯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方可组织施工。
(九)组织施工
施工前,申请人应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办理施工手续。施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情况、已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及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书面告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市场监督等部门以及属地街道,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十)施工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市场监督等部门以及属地街道,要依职责加强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十一)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到住建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登记手续,向市城建档案馆递交建设工程竣工资料。
(十二)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场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十三)申请补贴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取得使用登记手续并投入使用后,向加装电梯项目所在地社区提出补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