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豆进境条件
1.海关编码v-13433691892
2.海关总署对进境大豆实施检疫准入制度;
3.进境大豆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4.允许进境的大豆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5.允许进境的大豆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单查询:
6.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动植物检疫司→企业信息栏目查阅
7.进境大豆应当从海关总署***监管场地入境。
8.进境大豆应当从海关总署***监管场地入境。***监管场地条件及管理规范由海关总署制定。
海关总S监管场地名单查询:
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专题专栏→业务专栏→海关总S监管场地名单栏目查阅。
进境大豆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存放、加工场所。
注意:进境大豆必须在***的口岸入境。
报关所需单证
1.进口货物报关单;
2.《检疫许可证》(或报检预核销单);
3.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4.原产地证(由进境大豆原产国出具);
5.品质证书;
6.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仅限于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
7.熏蒸证书(仅限于经熏蒸处理的);
8.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P、提单;
9.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单证。
海关查验流程
现场查验
海关工作人员依据布控指令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现场查验工作,重点检查进境大豆的外观品质、熏蒸剂残留、携带的有毒有害物质及有害生物等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扦取样品并送实验室检测。
结果处置
经海关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测,进境大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1.未列入海关总署进境准入名单,或者无法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或者无《检疫许可证》的;
2.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且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3.检出转基因成分,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与证书不符的;
4.发现土壤、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且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