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 劳动纠纷律师 莫律师
某轮胎公司明确规定在禁烟区吸烟,或者把易燃料带入公司,或在公司或者工厂任何区域丢弃燃烧物的,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卫某1984年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6月14日,卫某在工作期间在禁烟区内吸烟被发现。公司在找卫某询问,确认吸烟事实后,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卫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公司的决定,卫某据此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庭审质证调查后,认为轮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合理的依据,驳回卫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轮胎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在公司禁烟区域内吸烟等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及奖惩制度,且指定了吸烟场所。卫某因烟瘾无视公司的规章制度,在知道吸烟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依然在禁烟区吸烟,明显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因此,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可谓是“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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