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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某汽车集团于2000年11月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重要技术岗位上岗协议》。该协议约定谢某要在重要技术岗位服务15年,若在合同期满前辞职,则谢某须赔偿公司损失费30万元。谢某于2008年1月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以几年来公司为谢某安排了几次培训,花费上万,起诉谢某向其追索违约金30万元、专业培训费42万元,还有补贴、保密费等总共74.1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与该汽车集团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违约金为30万元,服务期未履行部分的培训费为290636元,故判决谢某赔偿汽车集团公司290636元。
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本案中,谢某与汽车集团约定的服务期为15年,其于第八年辞职,明显违反了双方劳动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由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双方的约定,谢某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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