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 合同纠纷律师 莫律师
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合同法》规定,试用买卖中的试用期可以约定,一般由卖方决定。试用期间试用买受人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标的物,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经常出现的纠纷就是有一些卖方在买受方试用期满后不购买标的物的要求支付试用期间的使用费,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另外,试用期间,非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买受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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