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阴阳合同“下的刘女士二手房买卖纠纷一案
2010年4月,打算出售房屋的刘女士得到消息,李先生对她的房子很满意,想要购买该套房屋,约定价格为105万,但李先生考虑到房屋买卖要缴纳各种税费,便要求刘女士在签订价格为105万的“阴合同“时,另行签订一份价格为75万的”阳合同“,以用于纳税。刘女士不疑有它,就签订了两份价款不同的合同,李先生支付订金5万元。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必须遵守协议,卖方如果终止售房,则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不如期签订合同,则定金不予退还。
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李先生便带着“阳合同“来要求刘女士以75万的价格与之交易,遭到刘女士的拒绝。经多次协商不果,李先生便把刘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刘女士承担终止售房的违约责任,并双倍返还定金。
刘女士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了刘亚亚律师,刘律师认为这是一个蓄意的定金欺诈合同。刘律师向法院主张,该“阳合同”仅是为李先生向税务机关缴税而签订,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阳合同”中约定75万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而“阴合同”中约定的105万价款与市场价格相符,才是双方一致同意的房屋买卖价款。刘女士并非终止售房,而是李先生所要求的交易价格并非双方事先商定的价格,刘女士并不存在违约情形,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恶意的定金欺诈行为。
最终,法院认定李先生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